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中环法函【2011】01号
关于修改《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位会员:
为规范和完善“励青环境法学奖”的申报、评审程序,分会秘书处根据分会副会长和秘书长提出的建议,现对“环境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会于2009年7月审议通过的《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
附件2:《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秘书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
1. 将第四章第八条第一款:“提交3套成果原件”修改为“提交1套成果原件和3套复印件”。
2. 增加第八条第二款:“评奖活动结束后,所有获奖成果的原件将作为励青奖管理档案由分会秘书处保管,不予退还申请人;未获奖的成果原件则根据申请人意愿处理。”
3. 将第五章第十一条“实行分阶段评审制。”修改为“评审活动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将“第一阶段,参评会员提交优秀研究成果个人申请;”修改为“第一阶段,由会员在评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提出申请;”
将“第二阶段,环境法学分会对参评的优秀研究成果进行形式审查;”修改为“第二阶段,由环境法学分会秘书处对参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将“第三阶段,网上双匿名通讯评审,随机确定环境法学专家,对匿名参评成果以通讯形式评审;”修改为“第三阶段,由环境法专家以网上双匿名方式对参评成果进行通讯评审;”。
将“第四阶段,由未申请参评的环境法学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做最后评审。” 修改为“第四阶段,由环境法学专家组对所有申报成果做最后评审。”
4. 将第十二条 “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具体评议过程。”
5. 增加第十二条第二款:“通讯评审专家从全国环境法学者中随机遴选。”
6. 增加第十二条第三款:“评审组由当次未申报的环境法会员中随机遴选出5—7名环境法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组长一名。评审组长由环境法学分会主任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分阶段依序展开。”
附件2
励青环境法学奖励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09年7月制定,2011年5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环境法学人才,鼓励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并激励更多有志青年学者投身于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特设立"励青环境法学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青环境法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二章 奖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励青环境法学奖奖金,通过以下几途径筹集:
1.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的捐赠;
2.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3. 本会对外服务收益;
4. 其他。
第四条 奖励等级的主要标准是:
1.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性贡献,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具有重要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具有较高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三章 评奖范围、成果形式
第五条 凡在评奖通知确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已经加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的会员,在环境法学领域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合作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只能由前两位作者提出申请。第一作者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员的,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第一作者不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员的,如果第二作者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员的,第二作者可以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2.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报者每人每年限报一项环境法学优秀研究成果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励青环境法学奖申请评审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各1份,并提交1套成果原件和3套复印件。
评奖活动结束后,所有获奖成果的原件将作为励青奖管理档案由分会秘书处保管,不予退还申请人;未获奖的成果原件则根据申请人意愿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的;
2. 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3. 违反学术规范的;
4. 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分阶段评审制。
第一阶段,由会员在评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由环境法学分会秘书处对参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阶段,由环境法专家以网上双匿名方式对参评成果进行通讯评审;
第四阶段,由环境法学专家组对所有申报成果做最后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具体评议过程。
通讯评审专家从全国环境法学者中随机遴选。
评审组由当次未申报的环境法会员中随机遴选出5—7名环境法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组长一名。评审组长由环境法学分会主任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分阶段依序展开。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环境法学专家组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环境法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第十五条 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所有异议材料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期内寄送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环境法学分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负责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提交环境法专家评审组审议。环境法专家评审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颁奖
第十七条 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环境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会组织,在当年的年会上,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组织学术交流。
第八章 处罚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 环境法学分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