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见法明因果园受害诉光明化工厂赔偿损失一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285次 信息来源:
原告: 见法明,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 光明化工厂
结果: 原告胜诉,但赔偿额度偏小,“中心”正帮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介绍: 原告见法明的果园受被告光明化工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造成320株果树不同程度的损害和40株果树死亡。原告于1992年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原判决不符合实际为由,于1994年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虽然重新作出了判决,但原告认为仍不符合果树实际受损的判决。现主要是对果树鉴定的争执,原告的果树虽已进行了四次鉴定,这些鉴定没有完全真实地反映出果园的受害情况。现原告正在“中心”的帮助下寻找鉴定部门,争取能得到一个真实全面的鉴定结论。并且,“中心”已帮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告申诉被淄博中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