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村133户居民诉株洲市金荷水泥厂停止侵害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532次 信息来源:
原告: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村133户居民
被告:株洲市金荷水泥厂
结果:因被告已在诉讼期内停产,未再造成污染,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介绍:株洲市金荷水泥厂生产20多年来,排放大量粉尘和二氧化硫气体,造成周围群众诱发许多病症、排放的粉尘和废水导致鱼塘里的鱼死亡。居民的饮用水也受到污染、水泥厂的机器的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的休息。居民于2001年2月21日向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受理,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水泥厂在1999年12月17日全面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此后至今未再造成环境污染。原告要求水泥厂永久性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于2001年4月26日上诉向长沙市高人级民法院上诉,长沙市高人级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