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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教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双碳司法典型案例2023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登载了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11个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司法典型案例。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点评了其中的第九个案例。该案是一起排污单位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其案情简介和评析如下(原文见2023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九、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韩某涛为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属的大良供热站站长, 其于2016 年11 月前后至2017 年2 月,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伟、赵某鹏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上述行为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致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2017 年2 月,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涛、刘某伟、赵某鹏的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 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 超标排放污染物, 后果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韩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不服, 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主体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 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案件时有发生, 扰乱环境保护监管秩序, 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成效。本案中, 被告人通过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更改参数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 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 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 是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 也为惩治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借鉴。 【点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教授: 本案是一起排污单位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件, 近年来时有发生。2021 年前10 个月全国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 生态环境部在同年12 月公布了12 个环境监测造假的典型案件。2022 年6 月,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了7个环境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件之所以多发, 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衡量排污单位是否合法排污的最主要根据, 而排放达标与否又是通过监测数据来呈现的, 特别是在自动监测的情况下, 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的上传, 就可以使环境管理部门方便地了解排放源的达标情况。由于达标排放需要排污单位建设环境治理设施, 并要保持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从而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治理成本。有的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减少治理成本就会采取非法手段干扰监测设备的采样或者在计算机中修改监测数据。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 年12 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而为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本案的判决,综合考量了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情节、后果和认罪态度,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罚。这类案件的及时查办和对违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是对相关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的极大警示, 同时也是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及其非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法治保障。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我国正在采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各种措施, 在碳排放的监测、数据计算方面也会涉及到造假问题,本案及其类案的审理,也为相关碳排放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提供了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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