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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再审胜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环境志愿律师戴仁辉代理的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诉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水污染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赔偿原告146万余元的判决。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中院再审等,使这一持续了近5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原告)是一家以养殖鲑鳟鱼为主的养殖企业,2011年6月登记成立,位于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黄连村,依法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公司成立后,建成流水养殖池近5000平米,2011年9月投入运行,至2015年形成年产15万-20万斤鲑鳟鱼的规模。先后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贵州省农委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养殖场用水为黄连山龙滩出露口流出的地下水(地下暗河),通过渠道输送至养殖场。2014年年底,业主单位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贵遵高速复线乌当区羊昌镇段开始由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该施工段位于原告养殖水源地的上游,施工造成植被大面积破坏,下雨时形成泥浆水流入施工处的马路河落水洞,马路河落水洞与黄连山龙滩出露口水源相连通,造成原告养殖场被污染。自2015年5月-11月,共死亡各种鱼25044公斤、鱼苗29.6万尾,直接经济损失182.2万元。2016年1-9月死鱼41356斤,直接经济损失124万元。2016年5月,受乌当区水务局委托,在乌当区水务局、环保局、贵州交通监理公司贵遵高速驻地监理办等的参与下,贵州聚龙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工处的马路河落水洞与黄连山龙滩出露口进行了连通实验,证明:马路河落水洞与黄连山龙滩出露口连通。2016年8月7-9日,受乌当区农业局委托,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省内相关专家,对原告养殖场的鱼死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场查勘、鱼体解刨等,并听取了相关方的情况介绍,形成《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羊昌流水养殖场鲑鳟鱼死亡原因分析报告》,结论为:原告所养鲑鳟鱼类的死因是养殖水体中较高含量泥沙悬浮物引起的水体高浑浊度所致;若水质无法获得及时改善,该水源将不适宜继续开展鲑鳟鱼类养殖。

原告的养殖水源被污染以来,不再敢投放鱼苗,近5000平米的养殖池闲置4000平米,由污染前75吨/年的产量下降至5吨,同时鱼的品质也出现下降。

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的协调下,虽经多次协商,但终无结果。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00余万元等。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2015年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2016年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4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于2018年7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5万余元。原告的赔偿额一下减少了100余万元。

二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高院经审查认为,贵州景顺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再审开庭,庭审后,案件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经过戴仁辉律师反复催促和沟通,终于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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