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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务分享专栏:CLAPV支持起诉湖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玉溪市抚仙湖介绍 云南省玉溪市抚仙湖被称为“玉溪的眼睛、云南的名片、全国的财富”,是珠江源头的第一大湖,也是我国内陆湖中蓄水量最大的深水型淡水湖泊,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湖泊淡水资源总量的9.16%。 抚仙湖特殊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也极其脆弱,水质一旦遭到污染将无法治理,抚仙湖健康良好的生态系统,是维系珠江源头及西南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鉴于抚仙湖生态的重要性,云南省专门制定《抚仙湖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抚仙湖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玉溪市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编制了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四条红线”: 1、抚仙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10米范围内不得建永久性设施; 2、严格控制生活生产取水并严禁取水做景观; 3、污水零排放、垃圾无害化和设施景观化; 4、严禁建设高密度地产项目,加强国土空间管控。 CLAPV支持起诉湖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中国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暨抚仙湖鲭鱼湾—棋盘山度假娱乐旅游区项目是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企业”)在云南江川县抚仙湖畔开发的地产旅游项目,占地总面积 22.76 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 15.12 平方公里。 项目地点位于抚仙湖南岸。 2010年3月,龙湖企业旗下重庆恒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注册成立--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湖锦绣公司”),负责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暨抚仙湖鲭鱼湾—棋盘山度假娱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2年施工建设后,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填湖建设了人工沙滩,建设了景观水池、售楼部和灯塔,修建了样板房展示区防护栏杆、木栈道、木质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2014年8月玉溪市、县有关部门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并责令拆除。 截止2016年10月,仙湖锦绣公司仍未拆除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也未对已被破坏的湖滨湿地进行修复。 为了避免抚仙湖的生态环境继续遭受破坏,在我国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立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支持起诉单位,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提供专业法律支持,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向法庭提交书面支持意见、选派环境志愿律师戴仁辉、祝文贺代理等方式支持本案诉讼,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在北京先后两次主持原被告案件协调座谈会议,对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详细背景信息及案件处理方向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在2017年2月22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原告立案时提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现场 2017年5月18日,玉溪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第一次现场勘验,本次是在被告进行了部分拆除的基础上进行的现场勘验。 2017年9月28日,玉溪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中心环境志愿律师戴仁辉、祝文贺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玉溪市人大代表、玉溪市政协委员、玉溪市区县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玉溪市公安局水务分局、玉溪市县抚仙湖管理局、玉溪市县环保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近百人进行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对于推动抚仙湖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效果和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本案自2017年9月28日开庭后,中心环境志愿律师戴仁辉、祝文贺作为原告代理人前后近十次前往云南玉溪市,参加玉溪中院诉讼程序及行政机关协调会议。 2019年10月1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已拆除售楼部、景观水池、灯塔、观景台等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并进行生态恢复。对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鲭鱼湾东面山顶未拆除的硬化场地,被告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予以拆除。 2、被告出资2000000元设立抚仙湖公益保护基金,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至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基金进行管理,专门用于抚仙湖的生态保护工作,支持环境公益事业。原告对于资金的使用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被告承诺保护抚仙湖的生态环境,并支持环境公益事业。 4、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律师费、专家咨询费。 2020年4月19日中心签收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本案《民事调解书》,至此中心支持起诉的本案审判阶段,历经3年多审理终告一段落。 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现场勘验非常重要。本案审理中,随着对抚仙湖现场的多次详细勘验和全面了解,结合案涉现场事实逐步清晰而进行诉讼请求变更对案件处理方向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办理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案中,案件信息提供的伙伴机构、支持起诉单位、原告、被告、人民法院、纪检、行政管理机关、高原湿地专家等等各方面力量在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中,都心存对抚仙湖生态环境的热爱和保护之情,依法积极的做出各自的贡献,最终才实现案件的调解结果。 3、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容触碰。本案中,被告在抚仙湖湖滨湿地建设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抚仙湖保护条例》一级保护区红线的规定,也未全面理解湖滨湿地对于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导致违法建设要进行拆除并进行修复,增加自身不必要的投入,此案让我们明白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是不容触碰的。
虽然案件审判阶段结束了,但我们对于镶嵌在多姿多彩红土大地上的抚仙湖——这颗闪亮的高原明珠的保护还远没有结束,仍然需要各方面力量的持续保护,实现抚仙湖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才能永远保持抚仙湖是“美丽中国”的一张靓丽名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