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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建等591人诉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案一审结案

发布作者: clapv    发布时间:2019-9-6    浏览次数:3203次   信息来源:clapv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和帮助的朱启建等591人诉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心指派环境志愿律师戴仁辉、王文君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2017年4月当事人开始向法院递交材料立案,2017年11月份法院受理立案。2018年4月17日在广西省鹿寨县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6月15再次开庭审理。2019年9月2日法院向当事人下达判决书。
    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前应当停止生产。2、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启建、朱建中等591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91000元。…至此,历经三年多的诉讼维权之路告一段落。这是中心支持帮助的又一起人数众多的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附:中心帮助朱启建等591人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案件维权历程
2016年8月中心接到该案,村民反映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试生产期间产生恶臭导致村民集体中毒事件,该企业向大气排放保险粉污染因子,经村民向有关部门后企业暂时停产,后又恢复生产,继续产生恶臭气体。据了解该企业试生产时间超过1年,且至今没有通过验收。村民反映该公司环评报告造假、公众参与造假等情况,要求撤销环评、关停(整顿)企业并赔偿损失。
    接案后中心指派戴仁辉、王文君作为承办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实地调查企业现状及污染情况,走访当地群众,与村民代表沟通案件处理思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举报违法等收集证据。
一、提起行政诉讼(朱启建诉柳州市环保局撤销环评案):
2017年2月14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起诉柳州市环保局,要求撤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柳环审字[2014]8号文件《关于10万吨/年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理由是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于2016.11.2日获得该报告书发现存在多处虚假、违法之处,被告不应予以批复且审批程序违法,如该项目存在选址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报告书据以论证受到污染影响的居民敏感点数据造假、公众参与程序违法并且调查对象造假、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被告违法批复环评报告书等问题。
经与法院多次沟通,法院以管辖问题相互推脱后等待上级指定管辖,2017年3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一直未接到法院通知,未向原告提供被告的答辩状等材料,法院径行在5月底已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初未经开庭向原告下达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提起民事诉讼(朱启建等591人诉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
    2017年4月份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鹿寨县法院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一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人身健康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生产生活的妨碍(如被告关闭或搬迁等);二被告赔偿591名原告人身损害费共计人民币659556元;判令二被告赔偿591名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955000元。
    历经艰难,法院于2017年11月立案受理该案。2018年4月17日上午鹿寨县法院开庭组织证据交换,下午核对591人身份信息。2018年6月15再次开庭审理。至2019年9月2日法院向当事人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前应当停止生产;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启建、朱建中等591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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