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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正式启动|民商法领域初选案例发布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9-2-18    浏览次数:3996次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2018年度(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式启动。在本次评选活动中,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以开放、创新的心态,诚邀协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中闻刑辩律师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进行宪法行政法、刑法、社会法、民商法领域内十个影响性诉讼案例的初选工作。在共初选40个案例的基础上,主办单位最终评选出2018年度(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以确保最终评选结果的权威性。
    目前,四领域内影响性诉讼案例初选工作已有成果,我们将按领域逐步发布,敬请关注!
本次民商法领域十个影响性诉讼案例初选工作采取网上不记名投票方式,以保证初选过程的公开、公正。民商法领域初选结果如下:
一、电梯劝阻吸烟案:公共利益再诠释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院二审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提醒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写入工作报告,周强院长在报告中说:“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判决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 央视《今日说法》 播出《“电梯劝烟案”始末》,央视《面对面》专访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判长《当事人劝阻吸烟应支持保护》, 澎湃新闻等刊发《专家点赞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人依然有勇气挺身而出》。
二、叶挺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案情简介: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发布短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2018年5月24日,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2018年6月15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8日宣判,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推荐理由:该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涉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更是为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让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引导公众清晰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再次向公众倡导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的观念。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三、全国首例妇联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权
    案情简介: 曲靖市东山镇某幼儿园老师发现班上学生赵某涵身上经常伤痕累累,经调查得知,赵某涵的继母陶某平经常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孩子的生父赵某兴见状也从未制止,甚至也会动手,并常说自己无心无力抚养孩子。当地妇联多次劝说教育无果,便委托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办理与申请撤销赵某兴对赵某涵的监护权案件相关事宜。麒麟区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对本案快立、快审、快结,于2018年1月24日判决:撤销赵某兴对赵某涵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曲靖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赵某涵的监护人。
    推荐理由:2018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之一,也是全国首例妇联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例。此案在没有任何亲属站出来维护受害儿童权益时,妇联作为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但作为全国首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慎重厘清受虐儿童的事实、关系和证据,还要考虑如何让儿童尽早脱离困境、回归正常生活、抚慰心理创伤等问题,才能最终达到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快乐成长的目的。
四、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
    案情简介:2011年—2012年,甯某两次到彭州市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做工作后自愿撤诉。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钟某谩骂,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甯某已53岁,钟某已55岁,两人的女儿也即将为人母。彭州市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向双方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两个月冷静期,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限内积极沟通。其间,家事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其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推荐理由:每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都是针对当事人具体情况“个性化订制”,没有固定模板。离婚冷静期之所以有效果,其实不仅在于一纸通知书,还在于冷静期期间的疏导、调解工作。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和运用,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在是否离婚这个人生重大问题上进行严肃和冷静地思考。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和运用,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解决方案,使双方进行严肃和冷静的思考,让离婚既不草率,也不过于严苛,是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的。法官用智慧让双方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古训做出了生动的注解。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法院强制执行的示范
    案情简介:在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中,蒋某被判令对案涉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向蒋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其中第(七)项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法院发现蒋某的未成年子女就读于成都市金牛区一高收费私立学校,每年收费高达数万元。经查明该费用由蒋某支付。2018年8月,法院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限制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蒋某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推荐理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我国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手段,本案是地方基层法院“激活”该项法律规定的大胆尝试。法院在查明蒋某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并实际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学费等事实后,采取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措施。在采取措施时与教育部门、学校实现了联动,对类似执行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参考模式,也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示范作用。
六、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2017年3月,环保组织 “野性中国” 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其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该水电站的建设将毁掉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云南高院裁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2018年8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经过三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休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推荐理由:云南绿孔雀案又称为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是我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绿孔雀,仅存于云南省22个县,全国种群数量估计不足500只。本案就属于绿孔雀面临的栖息地转变的威胁,戛洒江水电站开发建设活动的叠加效应,将使我国面积最大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极有可能造成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其是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还在于该案的审理模式将对以后类似案件的诉讼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从规则遵守到法律法律信仰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6日,D3026次列车驶入南京车站21站台时,不持有当日这次列车车票的杨某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此时杨某横穿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被列车挤压致死。事后,杨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本案中,杨某不顾安全常识突然闯入正有列车驶入的站内轨道,导致悲剧发生。现代社会尊重包容个性发展,依法保护个体权利,然而,“不逾矩”也应当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社会规则,是公民的共同职责,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向全社会传递了尊重规则、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充分发挥了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积极作用。 
八、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最严格的法治保护共同的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8日、5月7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大量废碱液分批在泰兴市虹桥镇大洋造船厂码头被倾倒进长江,使得成靖江市饮用水源中断,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月8日至9日,其数吨废碱液又被倾倒进新通扬运河,导致兴化市饮用水源中断。后江苏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482.85万元。海德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另明确海德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供担保后,可分五期支付赔偿费用。
    推荐理由:该案的裁判,落实了污染担责原则,体现了用最严密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判令污染者承担54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非法排污行为,从源头预防污染的发生。该案审理采用了推定等一系列证明规则,对于解决当前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取证难、举证难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确定海德公司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是有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积极尝试。
九、汽车销售欺诈被判1380余万元赔偿案: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6日,贾佳莹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后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贾佳莹购车后长期不在国内,只定期热车,故仅行使一千多公里。后因车辆故障到4S店维修时,却被意外告知里程被人为改过,厂家不再保修。2015年7月,贾佳莹将锦麟盛泰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双方提起上诉。2018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其赔偿贾佳莹13815085.74元。
    推荐理由:该案的判决是新《消法》实施以来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史上”最新记录,体现了在消费领域平等善待消费者和经营者原则。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人获巨额赔偿金
    案情简介:2010年,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的“王老吉”商标租赁权到期。2014年,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广东、浙江、福建、杭州、武汉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其“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经济损失29亿元。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六被告共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4.4亿多元。
    推荐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加多宝系列公司的赔偿金额达到了14.4亿元人民币,如此巨额的赔偿金在国内商标纠纷案件中实属罕见,在赔偿数额方面开创了我国的先河,且为我国商标权的保护进程的推进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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