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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大米案”重审上诉开庭

发布作者: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8-1-23    浏览次数:4258次   信息来源:clapv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帮助的、由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胡少波承办的汤冬华诉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于2018年1月12日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开庭。
    2014年6月中央电视台对位于湖南衡东县大浦镇交通街的衡阳美仑化工环境污染致儿童血铅超标和大浦工业园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问题进行了报道。之后,衡东县政府对园区内的17家涉重金属企业实行停产整治,相关责任人从县长到环境监察队长受到了从检查到撤职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但污染受害者所受损害及赔偿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中心接到汤冬华的投诉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遂指派志愿律师戴仁辉、胡少波承办该案。
    衡东大浦工业园于2003年8月建立,规划面积726公顷,工业园以化工及冶炼企业为主,属省级工业园。截止于目前,该工业园仍未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被告位于该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钨铁、钒铁、五氧化二钒、金、银、钨精矿、锡精矿、钼精矿、黑色、有色金属、钨制品加工。2012年,被告曾因偷排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被衡东县罚款3万元并责令拆除偷排管道和设施。
    原告的耕地距离被告约2公里,以种植稻谷为主,年种植面积为5.01亩。2010年至2012年原告所种植的稻谷由于遭受被告排放的废水、废气的影响不结实而绝收;2013至2014年原告所种植的稻谷经检测镉含量超标,无法上市。按当地水稻种植习惯,均为早、晚两季籼稻,亩产量为每季每亩1000斤;按照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2010年至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10年至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原告5年稻谷种植及莲藕损失为9万余元。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撰的《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钒铁、金、银、钨精矿、钼精矿、有色金属等的加工、冶炼都会排放含镉和铅等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废水及烟气。2013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经对距离工业园区不到2.5公里的五个村即炉铺村、永宁村、石桥村、新民村、堰桥村的稻谷、稻田土壤检测,发现稻谷样品中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近21倍,稻田土壤样本的镉含量都超出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且过半数超标3倍以上。该案于2015年3月12日获得衡东县法院立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修复重金属超标的耕地直至恢复原状。2015年9月6日,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汤冬华的诉讼请求。汤冬华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和帮助下汤冬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衡阳中院依法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汤冬华耕地土壤与稻谷中镉含量进行鉴定。经检测,土壤中镉超标达5.47倍;2013年至2015年的稻谷镉含量均超标,最高达8.5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宜由一审对湖南创大钒钨公司是否对汤冬华构成侵权的事实予以进一步的查清。2016年12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6日上午9:00,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戴仁辉、胡少波律师出庭为汤冬华提供法律帮助。2017年8月20日,衡东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汤冬华的诉讼请求。汤冬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冬华的上诉组织开庭。戴仁辉、胡少波律师出庭继续为汤冬华提供法律帮助。庭审中,汤冬华提交新证据:衡东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东环监字20170621第[02]号),该证据显示:被告旁水沟土壤的镉含量是0.93mg/kg,超标3.1倍。原、被告双方及法庭围绕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具有关联性及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焦点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庭审持续至11:00结束。根据庭审情况,法庭将择期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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