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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渔业污染案终获解决

发布作者: clapv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次数:5756次   信息来源:clapv


    案情简介:
    施某某于2016年3月6日开始承包土地搞养殖扣蟹,蟹塘位于启东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南横河东侧150米左右,蟹塘面积11亩。蟹塘养殖扣蟹的水均只来源于横河(相当于水渠),而该公司含氨氮污水也只排入横河(老三和港河)及与横河相通的新三和港河。施某某的蟹塘取水口周围只有该公司,无其他工厂。2016年8月30日早上七点,施某某照常给蟹塘从横河中进水,当日12点以后发现该蟹塘中的扣蟹大面积死亡,同时发现取水口的横河上的鱼、蟹、水草等动植物有同样死亡情况。

     

    图A:横河

    
    图B: 蟹池受污染,扣蟹大量死亡

    施某某随即向启东市环保局报案,称有环境污染发生,请求调查处理,同时也向当地公安机关、渔业部门报案。启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1日上午10点到达现场,进行调查。事后,环保部门提供的蟹塘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氨氮超标2200多倍。污染受害者向启东市海渔局反映了蟹塘中水质污染情况的问题,海渔局派渔政、渔技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作了情况通报,确认蟹塘内扣蟹死亡系因氨氮严重超标所致。
    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启东市环保局确认横河(相当于水渠)及其相连的新三和港河有9个排污口,其中有多个排污暗管是企业的环评报告中是没有的。截至2016年10月21日为止,这数个排污口还有水体排放、渗出的情况,根据启东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10月21日当日这些污水的氨氮超标达17.5倍。据此,启东市环保局要求涉案化工企业对这些暗管进行说明。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蟹塘周围没有别的化工企业,只有本案中涉事化工企业向蟹塘取水的横河及新三和港河排放污染物。基于以上事实,施某某认为该化工企业的排污行为与自己蟹塘中扣蟹的死亡有关联性。所以施某某向涉案化工企业主张扣蟹死亡的损失赔偿,但是涉案化工企业并未予以积极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污染受害者施某某投诉后,于2016年11月份开始提供法律帮助。本中心志愿律师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当地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环保机关提出多次信息公开申请。从涉案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得知,该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氨氮外排。
    在搜集有力证据后,本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协助污染受害者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涉案化工企业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经法院受理后,本案在2017年6月9日开庭审理,志愿律师夏振鹏代理原告出庭,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法庭活动。
    2017年9月5日上午,涉案化工厂区再度出现暗管排污污染横河的情况,施某某马上向启东市环保局举报,由启东市环保局局长带队到污染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了暗管排污情况。
    法律帮助结果:启东市环保局出面主持本案纠纷的协商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被告给予原告八万元作为养殖损失的经济补偿,原告撤销民事起诉。
    结论:
    总体而言,案件之所以能顺利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污染受害者积极采取维权措施保留证据,且与我中心志愿律师配合默契,随时提供有效信息;第二,当地环保局积极进行主持本案当事人的和解工作;第三,我中心志愿律师积极采取法律行动,全力推动行政机关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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