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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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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血铅第一案”再审开庭

发布作者: clapv    发布时间:2017-4-17    浏览次数:21313次   信息来源:clapv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帮助的易某某等13人诉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致儿童血铅超标案于2017年4月1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中心指派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出庭继续为易某某等提供法律帮助。
    该污染事件曾于2014年6月14日、6月22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和《新闻30分》栏目以《污染之祸》、《环保部赴厂调查、当地排查血铅》为题进行了报道。之后,美仑化工被关闭,当地的相关责任人从县长到环境监察队长受到了从检查到撤职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但受害者的后期治疗和赔偿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受害者的投诉后,决定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是一家硫酸锌、氧化锌、电解锌及有色金属等的冶炼生产、销售的企业,位于衡东县大浦镇交通街,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COD、铅、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环保部网站公布的2014年9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中载明:美仑公司各项目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降低了环评文件编制类型;铅尘排放生产节点没有配备除尘设施或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没有清理运输中洒落在厂区和厂前道路上的氧化锌矿或次氧化锌等。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原告的居住地有的与被告一墙之隔,有的距被告仅几十米。2012年年底,原告的家长们发现孩子食欲减退、懒动、注意力不集中等,遂于12月起,陆续带原告到医院检查血铅,发现血铅浓度均大大超过100ug/L,有的已达中度中毒,最高达399.685 ug/L。除铅中毒外,还有的出现隔超标。该案经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易某某14068元、黄某某12304元,驳回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29日,易某某等7名受害者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多次沟通和艰苦努力,4月11日,湖南省高院终于接收了申请再审的材料。又经过漫长的等待,12月21日,高院审监庭组织再审听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法律适用不当。2016年12月28日,高院作出裁定: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7年4月12日下午3:00时,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易某提交了新的证据:2016年3月23日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的血铅检测报告及医疗单据,血铅含量为115.6ug/L,仍然超标,以证明其血铅超标的长期性及对人身造成伤害的严重性。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审驳回原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是否正确;判赔的比例计算是否适当;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的认定是否合理;不予支持营养干预费是否正确”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庭审持续至下午6:00结束。
    衡阳市中级法院将对本案进行调解或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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