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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璋诉环保部案开庭

发布作者: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7-1-3    浏览次数:4676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和帮助的刘璋诉国家环保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履行法定职责案2016年12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由我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出庭代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原告刘璋自1984年至今居住在南岗区龙橡街100号平房23栋6门,住处西北一墙之隔为永丰砖厂,后永丰砖厂被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原哈尔滨制药厂)征用,哈尔滨制药厂于1999年在此建设“2.5万吨/日抗生素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项目”。因原告多年来饱受该项目的(以下简称,哈药总厂)污染危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厅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原告认为哈药总厂在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项目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哈药总厂擅自更改经过环保厅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违法将项目建设在永丰砖厂旧址上。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保厅作出的环评批复可知,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为位于何家沟东侧的哈药总厂厂址内,而哈药总厂却将该项目擅自向西移出哈药总厂厂址,将项目建在与原告住处一墙之隔的原永丰砖厂厂址上,违法建设、投入生产运营至今。原告认为哈药总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应依法被确认违法,并应受到相应处罚。

二、哈药总厂故意隐瞒项目重要环境敏感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和绿化带。

在编制“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批过程中,对项目所在地区周围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的统计,故意隐瞒了项目周围有与项目紧挨的原告和紧邻的数百户龙江橡胶厂家属院居民及仅有几十米距离的龙橡子弟小学的客观事实,项目与周围居民居住区之间没有设定任何防护距离,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的规定。

原告认为哈药总厂在“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为此,原告向环保厅提交申请,请求环保厅履行法定职责,查出哈药总厂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2015年7月9日,环保厅作出答复: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原告不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3日,环保部的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环保厅做出的答复。

    刘璋不服,遂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关于刘璋同志〈申请书〉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依法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作出的环法[2016]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查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在建设“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项目”过程中,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2016年12月28日上午9:00,该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哈药总厂就原告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被告的答复及复议决定书是否违法进行了举证及辩论,庭审至12:00结束。

     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我们期待法院能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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