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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NGOs新环境法运用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纪实

发布作者: 张卿    发布时间:2015-11-6    浏览次数:4095次   信息来源:clapv


     2015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协办的新一期“环境NGOs新环境法运用能力建设公益培训”在浙江杭州召开,来自北京、天津、江苏、安徽、山东、辽宁、黑龙江、四川、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河南、浙江、福建等地30余名环保NGO工作人员及环境律师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翌日,培训课程揭开帷幕,著名环境律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发表简短欢迎辞后,向学员介绍了“环保NGO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法律问题及破解”,刘湘律师通过分析南平生态破坏案、长汀水污染案、曲靖铬渣污染案、大连日牵电机公司污染案,北京都市芳园案,大连中石油海洋污染案等热门环益诉讼案例,归纳出当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遭遇的七大问题——主体问题、诉讼请求、生态修复费主张、请求履行、初步证据的收集、调解问题与选案,建议大家灵活应对,尊重生态规律。

      

     刘湘律师在授课
     随后,刘湘律师还讲授了“环境案件证据的识别与运用”,以衡东土壤污染案中鉴定意见未被法庭认可的实例作为引子,结合个人办案经验,详细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类型的各自特点,并提醒环保组织在照相、录音录像、取样送样、专家出庭、证据转换等环节多加注意,提升取证的专业性,避免重蹈衡东案的覆辙。在第一场互动与交流中,学员们提问踊跃,围绕支持起诉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如何寻找鉴定机构,与刘湘律师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

      

     学员提问
     下午,中心志愿律师祝文贺律师以其代理的贵州福泉环保庭跨州审理第一案为切入点,与参会者分享了自己环境法律实务运用的心得,具体包括人民调解制度、证据规则、环境监测证据、环境标准制度、环评制度与水土保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信访、环境政府信息公开、生态环保法庭等十个方面,其中,祝律师整理的信息查询网站更是引起了与会者的浓厚兴趣,从组织机构代码网到HERE地图,巧妙运用一些已有的可靠资源,便有助于探知污染企业与污染现场,对NGO的工作将是一大便利。

      

     祝文贺律师在授课
     中心志愿律师夏振鹏律师则为大家讲解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问题解决中的重要作用,除了介绍环评和“三同时”的规定内容之外,夏律师还结合亲身经历,罗列了当前违反这两项制度的典型表现,提醒学员们注意新规定,提高警惕。此外,他还对现行法进行了反思,发人深醒。
刘湘律师也在点评中指出,环评官司难打,环保NGO重点应在于影响环评审批进程,通过发动公众参与,让污染企业项目难获批复。

      

     夏振鹏律师在授课
     10月31日的第一课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主讲,臧律师别出心裁,以经典电影《鹿鼎记》“绝世武功目录与绝世武功秘笈”的桥段作为开场白,突出环境案件对知识储备的高要求,一个看似简单的污染事件,往往需要检索大量的相关知识,综合运用信息公开、举报、行政控告等多样方式寻求权利救济。臧律师结合自己擅长的行政诉讼,从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方面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法律应用的多元化思维。

      

     臧云律师在授课
     贵州省律协环境资源委员会秘书长谢虹律师,分享了自己对于环境诉讼实务及NGO能力建设的看法,她的介绍兼具理论与实际,先总结了环境问题的成因与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由面到点,认为我们可以在环评、处罚记录等依据法律形成的环境信息中发现线索。然后,谢律师以遵义息峰河渔业污染案为例,提出了环境诉讼实务的几点建议——办案人员应该亲历现场,全面了解,避免被当事人误导,必要时还需咨询专业人士,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最后,她建议NGO明确自身,重视营销,“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投入教育、司法维权和公众参与三大领域,迈向环境善治,并举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为例,后者由谢虹律师负责的第三方监管,更是成为了互动环节的讨论热点。 
     

     谢虹律师在授课
     下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石碧清老师向与会环保组织代表解读了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知识,内容涵盖监测报告的类型、监测主体、监测资质、环境标准、监测程序、监测报告形成过程、如何解读监测报告等,并结合真实案例,列举了监测报告的常见问题,希望近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等文件中规定的措施能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度和可信度。石碧清教授的授课简明直观,聚焦NGO在环保工作中常见的专业科学问题,学员们纷纷表示掌握了不少“干货”。

      

     石碧清老师在授课
     除常规授课外,主办方还在31日晚安排了环境公益诉讼网络交流会,祝文贺律师、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先后介绍了网络的简况、已有成果、以及当前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概况。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由CLAPV与自然之友共同发起,可通过特定热线(如010-62267459)和邮箱(如
gyss@fonchina.org)联系网络秘书处进行沟通,网络可以为成员提供案源筛选、诉讼能力协助、资金支持、案件咨询、资讯共享、样品检测等服务,最后,作为网络秘书处的核心工作人员,葛枫女士还与参会环保组织们分享了获取与准备案源的心得。

      

     葛枫女士在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
     紧接着,刘湘律师为学员们分析了南平案一审判决的亮点,精炼地概括为五个方面:1)对自然之友主体资格的肯定,2)判决书“一证据一质证一认定”的形式改进,3)对鉴定评估报告的认可,4)对适量律师费的支持,5)对采石场受让方承担共同责任的认定。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则讲述了绿家园提起水源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的经验,透露长汀案作为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已推动福州生猪养殖业整治行动。

      

     林英主任
     当天的最后一讲则来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委员会副主任赵光律师,赵律师谈及自己近期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深切体会到“功夫在诗外”,办理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丰富的行政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经验作为基础,以“海南红树林”公益诉讼案为例,他对诉讼请求、环保法庭等现实问题进行了反思。此外,赵律师结合其NGO工作经验,认为环保组织的工作手法、证据意识、工作思维、团队建设与协作方式亟需改变,尤其须注意风险防控,环保NGO的定位应该一直是独立第三方,避免角色错位。

      

     分享中的赵光律师
     培训的最后一天,重点危化品环境风险评估师闻华晶女士讲解“环境影响评价解读”。闻女士认为环评的作用应在于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具有其局限型。公众参与应提前到立项的阶段开展,不仅仅局限于问卷调查,建议NGO将重心放在环评的制定程序,推动论证会的召开,争取引入多方参与。公益诉讼方面,环评文件可以协助因果关系的论证,提供原辅料中危化品、检测浓度、对照标准等线索。

     闻华晶女士在授课
     压轴课程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主讲,主题为“生态保护的法律基础分析——以生物多样性法为视角”,于文轩教授从生物多样性的含义、生态系统保护法、物种保护法、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与生物安全法五个方面进行了讲授,为学员们展现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深入浅出,风趣生动。论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外来物种入侵防治、转基因食品规制等热门话题时,于老师丰富的实例激发了学员们的互动热情,参会者们开始意识到相关的环境法律尚有发展空间。讲座为关注实务的环保组织提供了另一个反思我国环境法治的角度。

      

     于文轩教授在讲解
     11月1日中午,为期四天的公益培训圆满结束,学员们告别新结识的伙伴,带上新收获的启示,将重新回到环境保护紧张的一线工作之中。他们感激主办方体贴周到,疏密有序的安排,表示从培训中受益匪浅,领略了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学到了很多实用的诉讼策略,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强力武器”,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NGO和环境律师相伴前行,以后将力争成为“能文能武”的多面手,通力合作,积极推动环境法律保护事业。

     

     参会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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