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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为何屡屡成为被告?

发布作者: 夏振鹏    发布时间:2015-8-18    浏览次数:3417次   信息来源:clapv


    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刘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针对一审法院裁定原告刘某某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这个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代理人就上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三、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具体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厉害关系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和有事实上利害关系人。所以,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相关人的利益受损,就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四、大兴区环保局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是事实。超市在没有环评手续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长期以来一直对上诉人造成侵害,导致上诉人失眠、健忘、头痛,精神几近崩溃,头像要爆炸一样,主要是低频噪声的影响,低频噪声穿透力强,衰减小,对人身体影响最大。而受害人(上诉人)之所以受超市排放的超标噪声的影响,原因在于大兴环保局长期的不作为导致。
     实际上,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上诉人刘某某已经对该环保部门提起一次行政诉讼,在一审中环保部门败诉了,环保部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基层环保部门为何屡屡成为被告呢?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一般表现为形式上的的不作为和实质上的不作为。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行政机关绝对不作为的现象越来越少,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了许多工作,也发了各种文件,但是却对自己的行政决定不进行监督或者疏于监督,从而导致法律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前者属于形式上的不作为,后者属于实质上的不作为。形式上的不作为明显违法,而实质上的不作为需要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判断。基层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者也发了各种文件,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但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对本部门发放的行政决定不进行监督而导致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这些表现都是实质上的行政不作为。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看,行政机关实质上的不作为对纠纷的解决、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影响最大,这也是基层环保部门突破执法瓶颈的关键所在。

      
                                                                  

                                                              供稿人:夏振鹏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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