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工作动态 >>2015 >> 由一起信息公开引发的两起行政诉讼
详细内容

由一起信息公开引发的两起行政诉讼

发布作者: 夏振鹏    发布时间:2015-8-18    浏览次数:3244次   信息来源:clapv

     2015年7月7日和7月10日,受戴律师指派,出庭参加了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两起行政诉讼案。
     7月7日开庭审理的是徐某、刘某、孙某三人告建平县卫生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7月10日开庭审理的是徐某、刘某、孙某三人不服建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天的行政诉讼案。这两个案件本来是不应当发生的,但是简单的事情往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复杂化。2008年10月18日早上,张家营子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再次发生集体中毒事件,仅十天时间,中毒人数达300多人,这次大规模集体中毒的症状也是头晕、干咳、呕吐并伴有呼吸困难和全身乏力等症状。和此前在5、6月份发生的十几人、六七十人中毒的症状一样。村民们对这几次中毒事件的一致反映是附近的玉米芯厂(建平县大丰玉米芯制品有限公司)排放的有毒大气污染物有关。对于10月18日早上发生的学生集体中毒事件,2008年10月23日建平县卫生局、教育局、环保局和镇政府联合发出“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公开信的结论是:“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发病学生的临床表现,经省市卫生专家认定,是一起学生直接饮用存放在容器中受污染的饮用水而造成的感染性腹泻事件”。对于这样的认定结论受害学生的家长不服,请求公开水质监测结果和省四位专家签名的文件,徐某、孙某、刘某等人在当地找了很多部门寻求信息公开,最后被告知该信息在建平县卫生局。三人找到建平县卫生局,卫生局的主管副局长张某说:“报告和文件就在我这儿,但是不能给你们”。对于这样的回答,三名当事人不服,想通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是,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都不予立案。适逢最高法院检查地方各级法院不予立案情况,三名当事人代表千里迢迢奔赴最高法院,请求立案。刚从前门地铁站出来,在前往最高法院途中,被迎面走来的五名警察截住,进行询问被留下,两天后被当地政府派来的有关人员接回建平县。回到建平县,县公安局就对三人下达了拘留十天的治安处罚决定,并且执行完毕。三人重获自由后,对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受理。2015年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正式实施,三名当事人抱着试试看的心里,再次向建平县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没想到法院受理了。但是,7月7日的开庭特别令人感到遗憾,因为法庭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就以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作为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法院不应该在开庭前主动通过程序解决实体问题。二、建平县卫生局在本案中是适格的被告。三、法院裁决的事项与原告所请求裁决的事项本质上是不一致的。四、本次群体性中毒事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是企业的大气污染行为导致?五、本案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本案原告已经通过原审法院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7月10日审理的是徐某、孙某、刘某诉建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治安处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程序。代理人从以下方面提出代理意见:一、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是否存在?二、训诫书应不应当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三、北京天安门分局制作的训诫书是有效的行政事实行为吗?四、请求法院对法有违法事实就擅自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上诉,代理人在上诉中提出一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没有做出违法行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时没有事实依据:1、上诉人去最高法院是请求立案的行为,不是上访行为,更不是越级上访;2、上诉人没有扰乱天安门秩序;3、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反映出扰乱天安门秩序的事实;4、公安部门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上诉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违法事实;5、训诫书不是治安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而是证明上诉人行为合法的证据;6、北京天安门分局制作的没有交到当事人手中的训诫书不是有效的行政事实行为;7、上诉人不存在到“非上访区”上访的行为事实。二、即使上诉人到最高法院请求立案的行为不为公安部门所认可,也不能做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代理人体会到,在突发事件过程中,政府信息能否准确、及时公开,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否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关系,对突发事件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对建立法治政府至关重要。

                                                                     发稿人:夏振鹏
                                                                      2015年8月17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