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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诉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胜诉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4-5-23    浏览次数:4380次   信息来源:

2013年8月7日原告观音山森林公园向被告水利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由绕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改为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后重新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重新编制后取得的批复。而被告在2013年8月21日给原告的答复([2013]年第31号—告)中称“可予公开”,但却没有向原告公开重新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且没有说明任何不公开的理由,公开的《关于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广州—深圳支干线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10]165号)也只字未提该工程穿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之事。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复函并非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志愿律师戴仁辉、刘金梅代理观音山森林公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公开“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广州—深圳支干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针对该工程穿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只收到过一次关于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广州—深圳支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作出了第165号复函。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准确理解申请内容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是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第165号复函显然与原告的申请不对应,故未尽到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此,被告应当进行调查、裁量后向原告进行答复。故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政府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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