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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黄村镇噪声污染案一审胜诉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2502次   信息来源:clapv


2011年3月,赵某入住新购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处房屋,过上了退休生活。当年9月,某超市公司兴华大街店营业。在超市南侧2—3层楼的高度处,冲向赵某房屋北侧卧室方向,安装有超市冷库制冷机的两台外机组,一套超市厨房油烟排风机。冷库外机组、油烟排风机下,是超市的专用卸货通道。超市营业时,冷库外机组、油烟排风机、装卸货物的噪声非常严重,对赵某的生活、健康产生了影响,经医院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症状。

为解决噪声污染,赵某多次向北京市、大兴区两级环保部门投诉,无果。赵某万般无奈之下到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咨询,我中心律师得知赵某有意通过诉讼手段维权。于是指导赵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自行委托鉴定等方式,调查收集了超市超标排放噪声的证据材料。

2012年8月,我中心律师代理赵某将某超市公司、某超市公司兴华大街店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停止噪声污染、油烟异味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生活质量损失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鉴定费3200元。决定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负担。案件由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理。

2013年3月20日,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将油烟排风机拆除。9月10日,黄村法庭通知我中心,该案定于9月12日交换证据。吴安心律师接手该案后,重新审核、分析了该案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赵某诉讼请求。黄村法庭原以赵某自行委托鉴定的《检测报告》有瑕疵为由要求赵某另行委托鉴定的决定不当。经与赵某协商,赵某同意撤回另行鉴定申请。

9月12日,黄村法庭如期召开预备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听取双方意见。预备庭上,吴安心律师说明了赵某《检测报告》有其他证据印证,相反,二被告《检测报告》的测量条件、工况错误,合法性、关联性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庭要求赵某另行委托鉴定的决定不当。赵某当庭撤回另行鉴定申请。黄村法庭定于11月5日正式开庭审理该案。

11月5日正式庭审中,吴安心律师一方面对赵某诉讼主张进行了充分论证,一方面对二被告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一)本案争点为赵某室内噪声是否超标?(二)室内噪声限值为昼间45dB(A)、夜间35 dB(A)。(三)二被告《检测报告》的测量条件、工况错误,合法性、关联性有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二被告《检测报告》测点全在室外,测量数据与本案争点没有关联性。(五)赵某《检测报告》证明室内噪声超标,并有其他证据印证。

12月19日,该案如期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于30日内将冷库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一类标准,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赵某鉴定费32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决定赵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80元,二被告负担800元,赵某负担80元。该判决实现了赵某的维权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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