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2-6-19 浏览次数:6738次 信息来源:clapv
2012年6月12日9时,中心支持的案件,即王某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撤销眉山市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通过批复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心志愿者霍志剑、谢虹律师作为该案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原告王某、被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及涉案公司(第三人)均到庭。
本次庭审,合议庭主要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进行程序性地审理。原告代理人认为:1、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居所地距离第三人改扩建项目的液氮罐区仅370余米,处于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划定的500米卫生防护距离之内,另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7.3.2节记载,项目有6台单台容积为40 m3的卧式液氮贮罐,总储量约140吨,168个1吨的液氮钢瓶,总储量约168吨,均构成重大危险源。另根据该节记载,该危险源距离周围主要环节敏感点的距离为400m-2200m,距观音镇规划居住区距离为1.25km……,若发生液氮泄漏事故,将可能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而原告所居位置正是属于该项目的环境敏感点,综上所述,原告与该批复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完全适格的诉讼主体。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虽于2007年5月及2010年7月分别由被告作出,但并未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也无从知晓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原告于2012年2月8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方知晓具体内容,后于2012年3月及时提起诉讼,故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日庭审于上午11时左右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尚待合议庭进一步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