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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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公益培训)的通知

发布作者: clapv    发布时间:2011-9-1    浏览次数:7786次   信息来源:clapv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将于2011年11月25日—11月30日在北京举办第十一届“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

     随着我国经济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由开发和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公众的关注,由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引起的纠纷也日显突出。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稳定,而且还危及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环境法是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发展较晚,且具有跨学科、跨专业、行政管理和市场运作都很强的特征,所以,系统地接受过环境法教育的法官和律师不多,使环境案件的处理遇到了许多专业知识方面的困难,从而影响了环境被害者的及时、公正救济。为此,自2001年秋季以来,我们已经联合举办了十期面向法官、律师和环境管理官员的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本研习班不仅对提高学员环境法水平、掌握我国环境法发展新动态具有积极作用,而且,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公益组织)为基地,为广大学员们创建了一个参与环境法律事业、探讨环境法律问题、研究环境纠纷解决中的疑难问题、推进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交流园地。

     今年,我们将继续联合举办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研习班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从事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法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授课。同时,还邀请美国等国家的环境法律工作者介绍和交流各自国家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办案经验。

     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由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颁发结业证书。

     一、费用

     研习班是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举办的公益活动之一,全体学员均免交学费,学员在研讨期间的食宿、资料费和部分学员的交通费也由承办者、协办者承担。

     需要交通补助的律师、环保机关工作人员请在报名时另行填写“交通补助申请表”。



     二、学员选拔以及选拔标准

     本次计划录取律师、法官和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各30名、共90名学员参加研习,只有少数名额采取定向录取。

     律师的选拔标准如下: 

     1.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为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服务,承诺每年至少承办一件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交办的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

     2.必须是执业律师(包括兼职律师),且具有两年以上执业资格,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其承办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案件;

     3.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办案能力。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选拔标准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关担负环境执法任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具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3.优先录取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或工作在环境执法第一线的骨干人员。

     注:原则上不再接受已参加过前十届培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报名,每个环保单位只录取一人参加公益研习。如有兴趣自费参加本次研习的,请在报名回执中说明,届时将由学员自负3000元的学费、资料费,自负食宿费和交通费。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1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11月25日报到,26日—30日研习。

     地点:北京某宾馆,具体待定。

     四、报名办法
  
     欲参加研习的律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请详细了解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宗旨,并浏览www.clapv.org历届环境法实务研习班的介绍,认真填写报名回执,于11月1日之前发传真或寄信到我中心。接到报名申请后,我中心将根据报名者的基本资料,决定录取名单并于11月13日之前发送录取通知书。

    


     联 系 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2210149 
     传真:010-62221291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环境法学分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律师报名回执.doc

附件二:环保部门报名回执.doc

附件三:交通费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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