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刘金梅 发布时间:2009-12-9 浏览次数:6920次 信息来源:clapv
崔进财等60户村民诉内蒙古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二审于2009年12月3日上午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和中心派中心咨询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及志愿者刘金梅作为上诉人崔进财的代理人出庭诉讼。本案涉及面极广,到庭参与诉讼的上诉人共60人。
本案涉及上诉人等60户村民所种植的果树、扁杏、山杏、葡萄、农田等的损失,其中还包括个别村民的松树及山梨古树等。其中崔进财的经济损失包括果树损失349050元、扁杏、山杏、葡萄损失合计1615500元、农田损失合计3750元。金峰铜业有限公司自投产以来一直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并于2006年发生了两次大的污染事故。两次污染事故加上污染方长期排放污染物,导致此44户村民的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在内的整个河南东村大部分村民的作物的病害及死亡,使当地农民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更使得他们赖以生存的果树绝产绝收,使他们丧失了经济来源。另外,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对当地百姓的身体也有着严重危害。虽然两次污染事故发生后,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和当地部分村民达成了部分赔偿协议,但就我们对村民的调查,赔偿协议只是针对污染事故造成的2006年的果树的损失,对于2006年以后的损失,甚至2006年当年的扁杏等,及农田的损失均未涉及,且赔偿的数额根本无法弥补村民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案一审由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及咨询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出庭诉讼,为支持诉讼主张我方共向法庭提交了31项证据,但法院最终以损害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且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将本案焦点总结为四项:1.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长期的污染侵权行为,如果存在分别有哪几个。2.上诉人农田、果树、林木,是否包括特殊林木。3.上诉人的损害与被上诉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4.上诉人的合理损失有哪些。上诉人代理律师还补充了一个争点,即:2006年赔偿款的性质。
二审中,上诉方代理律师又补充提出七项新证据以充分证明诉求的合法、合理性。1.2009年7月30日上诉人所拍摄的照片五张,证明被上诉人有新的污染行为的存在对被上诉人造成的污染后果。2.2009年9月16日至17日,喀喇沁旗农牧业局对河南东村崔进财及其他8户农民果树的测产记录,证明这9户农民的果树处于绝产绝收状态。3.2009年9月16日至17日,村民对农牧业局做测产情况录制的光盘,证明测产的真实性。4.2009年11月28日至29日,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被上诉人仍然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5.2009年11月28日,上诉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被上诉人仍然在排放污染物有污染行为存在。6.河南东村村委会出具的河南东村2009年60户(包括崔进财)村民的果树、梨树绝产绝收的证明。7.2008年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统计表,由喀喇沁旗林业局锦山林业站出具,证明被上诉人的果树的亩数为38.1亩。
由于上诉人一方人数众多,庭审由上午8点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30分结束。由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刘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