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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锦山镇杜业龙果树受污染一案近日二审开庭

发布作者: 霍鹏岩    发布时间:2009-6-1    浏览次数:2189次   信息来源:

内蒙古赤峰市锦山镇金峰铜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以铜冶炼及硫酸生产为主的企业,曾在2006年8月22日以及8月28日的试生产过程中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由于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风向正是由金峰铜业吹向受害人杜业龙所在村庄,所以黄黑色浓烟铺天盖地笼罩了整个河南东村。事故过后几天内受害人所栽种的7.5亩苹果梨树之树叶开始变黄且脱落,只剩下未膨胀成熟的果实,且该果实也因受到污染而不能正常膨胀失去了经济价值。事故后金峰铜业仅对果树的当年损失进行了赔偿,杜业龙因赔偿标准过低未与金峰铜业达成赔偿协议,亦未接受赔偿金。从事故发生后时至今日,杜的果树持续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或即便未死亡也停止生长不能结果的现象。金峰铜业对后续的损失根本未予赔偿。据受害人反映两次污染事故后金峰铜业仍然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继续在夜间偷排气味呛人的废气和废水。
     2006年底,受害人杜业龙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我中心请求帮助,2008年9月份在中心的帮助下杜业龙诉金峰铜业大气污染一案正式由赤峰市锦山镇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8年11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及该案援助律师郄建文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11月12日的庭审。庭审期间刘湘律师向法庭出示了20多份证据充分证明了1、被告确有排污行为;2、被告的污染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确有因果关系;3、2007年的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证明,即原告果树之损失是由于腐烂病所造成的《鉴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4、原告确遭受了污染损失等方面的事实。开庭时间由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多,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2008年12月锦山镇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已经对其生产所引起污染损害进行了赔偿,无需再作赔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原告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4月中旬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庭审中我中心诉讼部长刘湘律师及郄建文律师提出了如下三点上诉理由。首先,被上诉人长期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而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于2008年5月26日才取得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2008年3月17日喀喇沁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新的污染事实存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上诉人从未在《果树污染赔偿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也未在《二〇〇六年河南东村十二组果树污染赔偿统计表》中签字领取赔偿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从未一致达成任何赔偿协议。被上诉人更未赔偿过2007年及以后的果树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已收到7500元赔偿款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兄杜业祥签署的《果树污染赔偿调解协议书》就认定2006年污染事故赔偿完毕也是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其三,上诉人的果树死亡及不结果与被上诉人排放污染存在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上诉人证明其排放污染气体与上诉人的果树死亡或不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在被上诉人未能就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果树损失的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结果尚在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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