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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奎等118人诉唐山焦化厂环境污染胜诉并执行终结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3056次   信息来源:

我中心援助的唐山市缸窑路78号小区刘洪奎等118人诉唐山焦化厂环境污染侵权一案,2008年11月下旬原告从唐山市国资委获得75万元补偿,终于结案。
    唐山市缸窑路78号小区刘洪奎等118人(以下称原告)诉唐山焦化厂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2年开始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原告反映他们居住的缸窑路78号小区,距离唐山市焦化厂最近为20余米,最远100余米,多年来受到唐山焦化厂的大气污染。特别是1996年7月唐山市焦化厂在没有做到“三同时”的情况下,技改工程投入运行,大量的有毒有害废气使居民区中许多小孩被熏得流鼻血,一些老人被熏倒,许多人在夏天因出汗与空气中的有害废气接触而患上皮肤病。甚至在夏季人们不敢穿短袖衣、连衣裙,几年来不断找过市环保部门、市政府、媒体反映,但都没能解决污染问题。
    中心受理援助后中心副主任许可祝与志愿律师刘湘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后证实居民反映情况属实,经过向市环保机关了解情况,得知焦化厂一直处于试生产阶段,由于大气污染排放一直未达标,因此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2002年3月中心帮助118名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污染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健康损害等共2502126元。并为当事人提供一半诉讼费的援助。由刘湘律师及许可祝副教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2002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案已经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而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2002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03年6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湘律师、中心副主任许可祝担任原告代理人出庭。2004年3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政府正在有条不紊的解决之中以及原告未举出得病的有关证据等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上诉后中心主任王灿发、律师刘湘出庭参加诉讼,2004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且程序有误裁定发回重审。2005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律师刘湘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针对被告提出的已经达标排放的证据提出质疑,提出其所作的废气检测中对污染物质的选择有重大疏漏,将焦化厂最主要的污染物质二氧化硫未包括在被检测的报告中,因此达标排放的检测是虚假的。重审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判决支持刘洪奎等118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唐山市焦化厂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唐山市焦化厂由于此案的诉讼 ,“三同时”一直不能验收等,2006年3月不得不提出破产申请。2006年6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唐山市焦化厂申请破产后,刘湘律师继续帮助原告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等工作,工作重点是争取债权为第一顺序或优先清偿, 并于2007年5月依法向法院申请裁定债权为第一顺序或优先清偿。此后,刘湘律师数次到唐山与相关部门交涉并做原告工作,中心副主任许可祝也多次参与交涉和做原告工作。2008年11月下旬,唐山市国资委以唐山焦化厂破产后变卖的资产向当事人支付了75万元补偿款,此案终于终结。 该案不仅原告经过长期的诉讼过程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更重要地是因唐山市焦化厂选址错误致使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后走上依法维权之路。本案118名原告虽经过数次审判,历时五年,但最终致使被告关闭,周围上千户(包括原告在内)老百姓不再受大气污染影响,而且重审中使得受理法院对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有了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排除污染、维护社会的稳定,赢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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