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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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龙阳湖污染死鱼案顺利结案

发布作者: 彭元宜,梁曦    发布时间:2008-8-11    浏览次数:3757次   信息来源:


2008年7月31日,在武汉,为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对龙阳湖污染案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当事人马长松将一面写有“诉讼推动环保”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的手中。马长松激动地表示:没有中心的大力帮助,他不可能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王灿发教授表示,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宗旨就是,通过帮助污染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遵守,最终还是为了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龙阳湖案件的妥善解决,为今后中心帮助其他类似案件探索了一条成功的路径。
    龙阳湖是武汉市政府特许武汉市国营汉阳渔场从事养殖业的一个湖泊,长期以来都是渔场的主要生产基地。原告马长松从2004年开始承包龙阳湖从事渔业养殖。期间,由于大量的工业及生活污水长期经龙阳明渠直接排入龙阳湖,导致龙阳湖水质日益恶化,极大地影响了渔业养殖。从2004年下半年起龙阳湖开始出现死鱼现象,并且情况逐年恶化。2004年4月到2006年底,发生在龙阳湖的大面积死鱼事件多达20余起,导致龙阳湖处于无鱼状态,给原告马长松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包括武汉市卷烟厂在内的龙阳湖周边工厂企业以及生活污水在未达标的情况下长年累月地排入龙阳湖,是造成龙阳湖污染的主要原因。而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环保局和水务局等单位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龙阳湖污染的重要原因。
    2007年2月,马长松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卷烟厂、武汉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排放对原告的渔业养殖造成损害的污水,排除对原告的危害;(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从2004年4月29日至2006年底止的渔业养殖损失共计2399918.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7年7月1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告追加了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后不久,根据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曾祥斌律师的建议,中心决定指派律师帮助本案当事人马长松进行诉讼。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2007年7月原告马长松以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由,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水务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排放有毒有害污水的工厂企业以及对生活污水负有处理职责的单位对龙阳湖的继续污染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作为行为导致湖泊继续受到污染,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曾祥斌、邹鲲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龙阳湖地处汉阳区,其管理职权理应由该区人民政府及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不是适格的被告。而武汉市水务局也并不是法律法规赋予水污染防治法定管理职能的部门,因此,该局也不是适格的被告。2007年10月25日和11月20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均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马长松对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水务局的起诉。原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2月17日,原告诉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水务局的行政诉讼二审在武汉中院开庭,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曾祥斌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出庭。张兢兢律师、邹鲲律师作为整个律师团队的律师参加案件的研究和出庭准备。
    该案引起武汉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内外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庭审以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武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并让有关单位和部门与原告人进行协商,本着既维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又能够使环境污染得以治理的精神解决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经过4个多月的协调和协商,终于提出了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由武汉市财政局安排200万元专款拨付到武汉市水务局清水入湖工程费帐户,由市水务局将该补偿款先行支付给养殖场的主管部门市园林局,由园林局向马长松进行支付。该补偿款主要用于安置渔场的37名员工和补贴养殖损失。同时,武汉市水务局在一定时间内完善龙阳湖周边地区地下管网的建设,并着手通过各种措施解决龙阳湖和武汉市其它湖泊的污染问题。2008年6月底,200万元补偿款到位后,原告撤回了一审的民事诉讼和二审的行政诉讼。各方对本案的解决都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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