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高尚涛 发布时间:2007-9-20 浏览次数:3322次 信息来源:
2007年8月15日,张继昌诉河北省定州市环保局再审听证因原合议庭两名成员被申请回避而再行组成的合议庭终于开庭,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和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出庭。申诉人张继昌由于曾拦截本案第三人北王家庄金属提炼厂运送废料的车以此反对污染被控寻衅滋事罪,现在押等待重审未能出庭。
庭审中,申诉方提出申诉理由如下:(一)、定州市人民法院(2005)定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有误。该裁定书故意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回避对违法审批行为进行实体审理,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二审法院的书面审理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三、被申诉人对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的“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四、二审法院违反相关规定,收取高额其他诉讼费1000元,故意提高诉讼门槛,限制申诉人诉权的行使。
被申诉人的理由是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环保手续齐全,当时依据冶金工业部地球物理勘查院环评室所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的审批,虽然这个环评报告后来被国家环保总局否决,但国家环保总局并没有否决依据该报告所做出的审批行为,其次,该厂已经不存在,撤销审批与否已经没有意义。
申诉方据此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是依据错误的环评报告做出的错误审批,使一个环评不合格的企业合法化,此审批导致该厂建立并生产,其污染排放影响到申诉人的正常安全生产和生活,申诉人在维权当中被刑事起诉。如果撤销此错误审批,一是体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二是否定之前的错误审批就能证明申诉人维权的正当性。
在庭审调查中,审判长也反复询问,被申诉人定州市环保局有没有在国家环保总局否决了冶金工业部地球物理勘查院环评室所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撤销对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的环评审批,被申诉人承认没撤销,只是反复强调该厂已不存在,撤销已没意义。
庭审结束后,法官兼任的书记员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但庭审记录除了第一阶段宣布的申诉庭的纪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外,再无任何实质记录,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听证程序中第一次组织开庭,因合议庭三个成员中两个成员是本案原审上诉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而被申请回避,这次是第二次组织再审听证,却又不进行庭审记录,如此公然违反诉讼程序,意欲何为?
本案再审听证至今未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