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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厂上马后临近甲鱼养殖场遭了殃,谁之过?

发布作者: 钟馨轩    发布时间:2007-5-24    浏览次数:4207次   信息来源:

辽宁省丹东东港市菩萨庙常胜村村民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在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中心委托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孟宪明律师为倪旭龙提供法律帮助支持其出庭诉讼。
    其主要案情为:1993年秋原告在辽宁省丹东东港市菩萨庙常胜村建成温水甲鱼养殖场一座,远离交通路线,环境安静无噪音等污染,背风向阳,阳光充足,所在水源充足,适合甲鱼生长。养殖甲鱼获得成功,经济效益很好,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两次进行扩建,先后受到东港市有关单位表彰。
    2000年3月被告在原告甲鱼养殖场附近建成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由于发电机叶轮转动时产生的噪声和叶片遮断阳光形成转动投影直接投射到原告的甲鱼养殖场透明的棚顶上,破坏了甲鱼的生长环境,致使甲鱼不愿吃食,也不上岸晒背,2000年9月后甲鱼陆续大量死亡。
    2001年7月原告委托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就被告的风力发电机组对原告该甲鱼场养殖生产影响进行了专题论证。专家通过检测,实地考察,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资料及检验结果,一致认为:“甲鱼为喜静怕惊忧的水陆两栖变温脊椎动物,风力发电厂机组上巨大叶轮的持续摆动旋转所产生的“动影”和“低频”声响严重影响了甲鱼的正常新陈代谢,使甲鱼长期处于“应激反应异常状态”。同时作出结论:“风力发电机叶轮的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并改变了温室大棚中甲鱼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而且这种惊忧正值四、五月的甲鱼繁殖季节和九、十月旺盛生长季节、严重影响了甲鱼繁殖、发育和生长、导致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东港市公证处对此次论证过程作了保全证据公证。
    2001年11月丹东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养殖场的水产养殖经营损失及养殖经营场所迁移费用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邀请了丹东市水产局养殖科、丹东市水产研究所,丹东市振兴区环保局的技术人员共同对原告水产养殖场所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分析。并于2001年12月10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水产养殖经营损失额为1,508,400元,养殖经营场所迁移费用为129,566元。
    由于原告倪旭龙与被告一直就损害原因及损害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曾于2002年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诉讼中法院委托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倪旭龙的甲鱼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诉讼中倪旭龙曾主动撤诉。并多次赴农业部上访。 2004年6月获得新的证据后,又找到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中心副主任许可祝与环境法诊所学生一起详细地分析了案件,并认真研读原审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并委派中心志愿律师赴现场调查,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遂决定支持倪旭龙重新提起诉讼,并为其垫付部分诉讼费。
    2007年3月中心委托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孟宪明律师为倪旭龙提供法律援助。
    开庭前孟律师于2007年5月9日亲赴北京并与中心副主任许可祝一起赴中国水产科学院研究院渔业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请教养鱼专业人员技术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出庭作好了充分准备。 
    2007年5月16日8点10分,此案在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在原告宣读起诉状和被告答辩后,法庭就本案归纳了三个焦点:
    1.原告主张甲鱼死亡原因是否是被告经营的发电机组造成,是否是被告的行为所致;
    2.如果是被告的行为所致,原告的请求是否合理;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方提供了十五份证据,并有四人出庭作证,被告方出示了四份证据。然后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
    原告的代理观点为:
    一、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原告损害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赔偿。
    二、本案被告出示的证据《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厂对室内养殖的中华鳖生长影响的现场试验鉴定报告》是违法的无效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对这一点展开了充分的论述。
    三、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应承担无过错法律责任。
    四、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的代理观点为: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造的风力发电场对环境没有污染;原告饲养的甲鱼死亡不是受风力发电场的影响;原告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辩论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此案将如何判决,我们将继续关注。

     


风力发电厂的风车影响的甲鱼池已荒废  


     


甲鱼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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