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杨爱珍 发布时间:2007-5-21 浏览次数:3214次 信息来源:
2007年5月17日上午九点,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接受当事人安彦儒委托,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安彦儒、张计昌诉定州市环保局违法审批《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诉讼案的申诉审前的听证。
许可祝等人进入审判庭后,书记员首先核实了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查明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接下来坐在审判席上的审判长说:就申诉人提出的不服本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提起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今天就申诉事宜组织听证。首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发言期间曾在二审中担任安彦儒代理人的许可祝发现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有两位是曾担任二审审理的法官,遂及时与高律师交换意见。当审判长宣布由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后,高律师向法官提出,请法庭说明参加听证的法官的姓名。审判长很明确地指出参加本次听证的三位法官中包括他本人有两位是二审合议庭成员。随即申诉人的代理人高律师提出申请两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长问:回避的理由是什么?高律师回答:因为审判人员有二人是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来应该进行的申诉听证只好就此停止。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可以不顾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为何审判人员在听证开始时没有主动吿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这种不遵守法庭审理程序的法院能够保证公正审理案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