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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张公瑾案胜诉并得到执行

发布作者: 钟馨轩    发布时间:2006-7-23    浏览次数:3329次   信息来源:

河南省驻马店市张公瑾(简称原告)诉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被告)水污染损害赔偿案,经过两年两审的诉讼,最终取得胜诉,并最终得到执行。日前,代理这起案件的高尚涛律师收到张公瑾寄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1999年8月30日,驻马店市下岗工人张公瑾和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水产站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利用宿鸭湖水面的养鱼合同,2000年元月开始投苗养殖,先后投资38.3万元。2000年9月27日上午10时,张公瑾的养殖水面水质发生突变,从上游流入大量未经处理的带刺鼻气味的污水,接着他养殖的鱼就开始大量死亡,并最后死光。经张公瑾事后自查,鱼致死原因为2000年9月25、26两天驻马店连降大雨,驻马店化工总厂厂内积水严重,该厂净化池与厂区积水平溢,氨水大量外泻,化工总厂利用推倒东围墙的办法向外急排厂区未经任何处理的有毒积水,致使此污水沿该厂原排污渠道急流入宿鸭湖,并直接冲进处于其宿鸭湖排污口正下方的张公瑾的养殖水面,致使张公瑾养殖的湖鱼中毒死亡。
    事后张公瑾多次找当地环保、渔政部门都未得到解决,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河南电视台的《中原聚焦》节目都做了相关报道,原河南省省长也做了相关批示,但一直未得到处理。2002年张公瑾就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5月28日、2002年8月29日做了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依法履行职责。但因两年过去,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以无法再取得当时水样化验检测以查明鱼致死原因为由,对此事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张公瑾为求得对自己养殖损失有个说法三年来到处奔走,从借债投产到上访诉讼,已负债20余万元,家中老少五口经济极度困难,几陷绝境。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在2003年6月4日接到张公瑾的求助信后,认真研究了此案,并委托中心的志愿律师高尚涛先生前往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在确定可以作为中心的帮助案件后,委托高尚涛作为张公瑾的代理律师帮助其进行维权诉讼。经过一年多的诉讼,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让被告赔偿原告张公瑾死鱼损失12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经过9个月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后,长期得不到执行,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千辛万苦的努力,原告才于今年5月最终拿到了赔偿金。(详细案情见本网站“支持案件——2003”)
    该案从损害发生到最终得到区区12万元赔偿,先后经过了近6年的时间,其维权的艰难可想而知。该案的困难可以说是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一个缩影。
(fj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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