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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班成功举办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5-27    浏览次数:1982次   信息来源:


5月20日至5月22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能力培训班”在北京上园饭店成功举办。共有15名北京市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成员,15名来自安徽、福建、四川、云南、湖北、上海、陕西、深圳、浙江、辽宁、重庆等地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成员,4名律师,2名社区代表以及多名环保记者参与本次免费培训。
    本次培训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简称“CLAPV”)、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NRDC”)和自然之友(简称“FON”)共同组织,旨在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使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保记者、律师及社区居民更多地了解与环评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熟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方法,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培训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别涛先生到会讲话,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起草此办法的梁鹏处长为学员解读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条文释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清华大学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环境法学和环境科学专家以及来自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高级律师沙伦﹒布西诺女士分别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实施的法律问题、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参与途径及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例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等进行了专题授课,深受学员好评。另外,学员还针对实例进行模拟公众参与的讨论,来自湖北、深圳、云南、北京等地的学员与培训班师生分享了当地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的真实案例和实践经验,可谓互通有无,教学相长。
    虽然时间短暂、日程紧凑,但是组织者、授课专家和广大学员都认为本次培训活动不仅成效斐然,而且意义深远。一方面,培训活动虽然发起于“民间”,由三个环保NGO“联手”组织,但是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此可见,政府部门与“草根”NGO的合作存在光明的前景,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合作将更上新高。另一方面,本次到会的各地环保NGO代表超过30人,培训班成为了大家信息交流的通衢,也成为了彼此项目协作的平台。毋庸置疑,民间组织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将在原有基础上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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