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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招生通知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4-21    浏览次数:2044次   信息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自然之友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


招生通知




一、 培训目的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原则、范围、阶段、方式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发布之前,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避免决策的失误,提高开发活动的效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督,维护公众自身权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为了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实施,使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保记者、律师及社区居民更多了解和掌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熟悉和掌握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法及途径,提高公众在环境保护决定及决策中的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并提高公众参与的效力,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简称“CLAPV”)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NRDC”)及自然之友(简称“FON”)合作,共同举办公益性培训,免费对上述人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能力的培训,以加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能力。


二、 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加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的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为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服务并且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本次培训预计招收学员50人:包括北京市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15人,外阜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20人,环保记者5人,社区代表5人,律师5人。(外地NGO愿意自己负担来回路费的,可以酌情考虑增加名额)


三、承办单位和培训内容
本培训班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CLAPV)、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和自然之友(FON)主办,拟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自然之友及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等环境执法官员、环境法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民间环保团体的人士及律师授课及座谈,以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培训内容详见附件一)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06年5月19日—22日.
5月19日下午报到,20日-22日期间培训。22日晚离京。 
培训地点:北京上园饭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0号)


五、费用负担
我们将从报名者中挑选40人作为免费培训的学员,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承担学员的交通、食宿、资料和培训费用。未被录取为免费培训的学员,亦可自费参加学习。自费参加本培训班学习的,需交纳学费和资料费300元;食宿和其他费用自理。(每人每天食宿标准180元)


六、报名办法
本培训班采用自愿报名的办法,自愿报名的人士请于2006年4月26日之前将回执(附件二)寄至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我们将于4月30日之前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被录取的学员。



        此致


敬礼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自然之友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doc 


附件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报名回执.doc


附件三:CLAPV、NRDC及FON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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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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