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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721人诉化工厂环境污染侵权案被评为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发布作者: 钟馨轩    发布时间:2006-1-23    浏览次数:2307次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结果于1月8日在北京揭晓。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的"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榜上有名,被评为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这是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唯一一起环境诉讼案件。详见

    
http://www.lawyer-china.com/comhom/stilaw/525.asp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1116766.html


    该案肇始于1992年福州市第一化工厂在屏南县城南建设的亚洲最大的氯酸盐化工厂--屏南榕屏化工厂。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特别是1998年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居民、村民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发病率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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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厂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周围的居民、村民也不断投诉,但由于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其利税占整个县级财政年收入的四分之一,所以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村民为诉讼自发筹集资金,捐款箱被有关部门没收。 
    村民在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污染受害问题的情况下,向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中心先后派出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咨询部部长杨素娟博士协同环保专家、记者前往调查。在查清确系污染侵权后,派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灿发、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鼎斌、北京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兢兢3位律师支持村医张长建等5人所代表的1721位村民于2002年10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污染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人民币10,331,44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203,200元,两项合计共13,534,64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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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法院受理该案后,长期搁置不审,直到2005年4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只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人民币249,763元,并让原告承担25,895元的诉讼费,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屏南县政府批准的废渣堆放场建立后或被告与福大废渣无害处理成果投入生产后或环保部门允许的其他处理方法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业废渣;支付51,788元诉讼费和100,000元鉴定费。原告和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6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榕屏化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将赔偿额变更为684,178.2元;令榕屏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对厂内及后山的含铬废渣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的堆场进行封场;由一审原告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000元,予以免交;鉴定费100,000元由榕屏化工公司负担;驳回一审原告张长建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没有完全达到诉讼的目的,对损失范围的认定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但该案却在几个方面对今后的环境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1. 该案作为一起诉讼人数特别众多的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作为一个案件受理、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便民原则和对民事诉讼法的遵守,这要比现在许多地方法院故意将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的环境诉讼拆分为几百个甚至上千个案件审理更符合法治精神。
    2. 该案在判决中特别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在被告排污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废气排放、废渣堆放与受害者的受害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真正贯彻了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举证制。
    3. 在关于诉讼时效上,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可以把受害者通过行政途径投诉的时间作为时效中止的原因,从而解决了许多环境案件经过长期行政投诉无果后再到法院起诉而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4. 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否定了被告关于原告没有提供《林权证》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和求偿权的主张,而只要能够证明是山场、农地的实际种植者就具有主体资格和求偿权,从而解决了在环境侵权诉讼和土地征用补偿诉讼中一些地方政府故意扣发《林权证》、《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使得被侵权人无法起诉的情况。
    5. 在诉讼费负担上,该案的二审判决免除了由张长健等人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0,000元,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环境侵权诉讼的实际需要。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方受到污染危害后,往往一贫如洗,根本无法负担高昂的诉讼费。特别是,在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按照实际损失判决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再让原告负担由于这种不公平判决所产生的诉讼费,就使污染受害者雪上加霜,甚至使有的受害者所得赔偿还不够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用三年多的时间帮助这一诉讼案件,其意义和价值,正如江平教授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揭晓大会上所评论的:"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意义,也极具现实意义。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运用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在现阶段要广泛推广仍具有相当的困难。"另一位著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对这一案件则有更加中肯的评论:"该案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的方法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重点在于侵权、集团诉讼问题、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人进行统一赔偿。该案还涉及到公益诉讼问题,我们既要对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钟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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