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钟馨轩 发布时间:2005-12-20 浏览次数:4380次 信息来源:
由我中心支持的定州市北王家庄村民安彦儒、张计昌诉定州市环保局违法审批《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诉讼案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2005年11月21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二审裁定,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定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且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二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由二上诉人均担。
本案经过定州市人民法院及保定市人民法院两审裁定均将原告当事人阻挡在了本案所诉的定州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大门之外。这一裁定是否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呢?让我们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原告在一审中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审批的建设项目同在北王家庄村,而且原告住所与北王家庄村金属提炼厂仅400米距离。而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所附的专项评价的“评价范围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周围500米范围内。”可见原告认为环保局对此项目的审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是确凿的。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根本未开庭审理,只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唤到法院询问,而且此案又不涉及行政赔偿事宜,法院收取1000元的其他诉讼费是否合理?我们也不知二审法院收取此笔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该行政诉讼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对象的评价内容是否合法?该审批行为是否应该撤销? 2005年8月25日我中心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司递交一封关于冶金部地球物理勘查院环境工和研究中心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上弄虚作假的检举信。2005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下发环办(2005)135号文件“关于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该通报指出,经查,该院于2004年2月违规编制了《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编制质量较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给予六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罚。整改期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整改期间,该院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暂停使用,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12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承接了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项目建设地点与周边住户最近距离约150米,生产原料为胶片厂废相纸及污水站污泥,均属危险废物,主要工艺流程包括原料焚化、焙烧和有色金属熔炼。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2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违反该规定,为该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专项评价)。经审核,该院违规编制的报告表中未说明生产原料的组份和污染特征,采用的排放标准不明确,评价内容不全面,在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及防护距离确定等方面均缺乏依据,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污染问题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本想通过司法审查认定的事实由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回避了对实体问题的审理,但是我们通过行政程序予以确认了。即使原告人被阻挡在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但环评单位违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这一违法行为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处理通报,定州市环保局是否应该立即有所作为呢?我们期待着。
链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物理勘查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http://www.sepa.gov.cn/eic/649086806737813504/20051214/13752.shtml
2.法制日报郄建荣记者文章“环保总局对违规环评再开罚单”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2/15/content_236413.htm
3.中国环境报郑义文章“教授调查污染时被限制人身自由定州市这家提炼厂好嚣张”
http://www.cenews.com.cn/news/2005-08-18/48546.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