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5-8-25 浏览次数:3646次 信息来源:
2005年8月1日上午9:00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河北定州北王家庄村张计昌、安彦儒诉定州市环保局违法审批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一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对此案提供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诊所学生张瑞平、苏瀚华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诊所指导教师许可祝副教授、《法制日报》记者、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王立德先生及夫人卢炫周、北王家庄的部分村民等旁听了此案的审理。这起案件是由环境法诊所学生代理的第一起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通过访问当事人、现场调查、走访工商局、环保局、咨询有关的技术部门、查阅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依据等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非法生产履禁不止
此案源于本案中的第三人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长期非法生产污染周围环境,村民多次投诉到环保机关,但始终没有能解决该厂的污染问题。
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以下简称提炼厂),原厂址位于北王家庄村东,村民居住区中,始建于1988年,是通过焚化炉、焙烧炉及坩埚等简单工艺处置废相纸及含银污泥,从中提炼白银的小工厂。年处置废相纸及含银污泥500吨,回收白银2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大气污染物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刺鼻、恶臭,熏得周围村民恶心、头痛、呼吸困难,有气管炎、肺病、哮喘病者更甚。村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该厂的污染问题。定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曾于1992年6月16日以该厂未经该委批准,擅自建设、投产,选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过程排放烟尘、恶臭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为由对其做出立即停止生产的处理决定。但不久该厂又继续开工生产。长期以来该厂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2003年12月,定州市环保局又因该厂厂址不合理,也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为由责令该厂停产,重新选址办理环保手续。2004年2月20日该厂请冶金工业部地球物理勘察院环评室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04年3月15日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环保局的审批。
但该厂生产对周围环境污染仍然很严重,工厂时常在夜间生产,生产过程中冒出的浓浓黑烟有时会将村民从半夜中熏醒。村民仍然继续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该厂的污染问题,但迟迟得不到解决。
村民为制止污染状告环保局
2004年9月13日中心接待了原告的来访,并于2004年11月委派环境法诊所学生赴当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向村民了解具体情况。学生们现场调查后发现原告反应情况属实,遂向定州市环保局递交申请对该厂进行监督处理的请求书,但环保局以该厂环保手续齐全、合法,拒绝处理。诊所学生又赴当地工商局调查得知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于2004年刚申请了筹备建厂的工商许可,旧厂一直无照经营。其加工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6的感光材料,应该遵守国家有关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但该厂经常夜间生产的行为,而且生产中排放的浓浓黑烟及刺鼻的气味一方面说明提炼厂是为了规避环保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根本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弃而不用。因此原告选择状告环保局,请求由司法机关对环保局审批该厂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追加提炼厂为第三人参加了法庭审理。
庭审中法庭归纳的本案的焦点问题:①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②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③被告环保局的审批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原告受提炼厂污染影响多年,定州市环保局对该环评报告表的审批行为将使提炼厂合法存在,从而导致对周围环境继续污染,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因此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①工厂经保定市环保监测站监测验收排污达标,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对原告造成污染,原告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②原告并非环保局该项审批行为的直接针对对象,环评审批的直接对象是工厂,因此原告与环保局的审批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环保局的审批行为没有侵害或影响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而且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排除条款的内容,本案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和第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中的"侵犯"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侵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种侵害是直接侵害,不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因此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定州市环保局对由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提交的,由冶金部地球物理勘查院环境工程研究中心制作的"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没有进行认真审核,该报告表不论其形式,还是实质内容上都存在着重大错误,根本不具备批准的条件,因此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评价表作出的"同意作为该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的审批意见,是违法的。理由包括:
(一)该审批行为在形式审查上存在重大错误。因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相关规定,"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者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炼厂以危险废物为原料,其应当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非报告表。第二,环评表中的环评单位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而所附资格证书只有一家。第三,该环评表对提炼厂特征污染物质如对苯二酚、米吐尔、二恶英、铬化物、氰化物等物质的排放量及治理方案等内容没有描述,属于评价内容不全的环评表。
(二)该审批行为在实质内容审查上存在重大错误。因为第一 、提炼厂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根据我国对危险废物进行专门的、特殊的管理方面的规则及相关标准编制,在这家工厂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均已生效,而该项作为通过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废相纸、含银污泥提炼白银的项目的环评却没有依据上述标准,而是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标准为依据所作的评价。对明显的评价依据错误的环评表予以审批是滥用职权。第二、环评表中对提炼厂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中执行定州市环保局对本项目执行标准的函的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对处理后的固体废物全部水泥固化,在环保部门指定位置填埋的描述也不符合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危险废物处理后其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而被告答辩意见认为:提炼厂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厂生产规模小、产生污染物种类少、对周围环境污染小,环保局审批通过该厂环评表完全合法。该厂是对废弃物进行加工利用的企业,应该鼓励。第三人认为:《名录》中对"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肥或焚烧的项目要求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只适用于大型的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工厂,而不适用本案的小规模的提炼厂;我国有关管理危险废物的相关标准都是适用于大型的专门性的集中处置各种危险废物的处置工程,而不适用于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这样通过焚烧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其有用成分的小工厂等等。
法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环评制度实施形势严峻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行之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预防污染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国家环保总局在2002年就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名录的公布已经明确并不依建设项目的投资多少及建设规模而作环评,而是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特别是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加工利用的企业,由于其污染严重虽然其规模不大但由于其对环境的影响大也是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不仅建设单位应该自觉守法,主动作好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预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门更应该严格执法,把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关。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特别是一些小污染企业履禁不止。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威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振华局长早在2002年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一些地方生态破坏、污染反弹、违法排污,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力有关,一些污染项目漏管的还比较多,越到基层问题越大。"朱总理在第五次环保大会上批评的许多项目管理上的问题没有一个是行政干预造成的,都是环境审批环节没有把好关。(见2002年10月10日《环境工作通讯》第十期,总第297期第5页)
因此,对定州市北五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这种污染严重的企业,就应该严把环保审批关。对一个长期处于非法生产状态下的企业能够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补办环保手续当然很好,但是并不能说明所补办的手续就一定符合法律的,所以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我们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的规定严格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住那些污染严重、污染因子毒性大的建设项目,才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的身体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赋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局的担子更重,任务更重。
环境法诊所师生与当事人在定州人民法院门前
环境法诊所学生在中心接待当事人
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5-08-18/10066721916s.shtml
http://www.cenews.com.cn/news/2005-08-18/48546.php
小资料: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2000年9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在法学院最早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至2002年,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四所高校法学院系设立法律诊所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至今我国已经有三十多所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的理论学习之中,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学生们的一致好评,经过三年的教学实践,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对现有法学教育的模式的创新和突破,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育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必将对中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9月率先在民商经济法学院正式开设环境法诊所课程。环境法诊所依托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由王灿发教授、许可祝副教授、马燕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环境法诊所学生通过热线答疑、回复来信,接待来访,实地调研、收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访问技术专家、走访行政机关、出庭诉讼等活动,不仅真实地了解了我国环境法的实施现状,而且为许多污染受害者维护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fj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