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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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代表团步入中心 环境法援理念走出国境

发布作者: 宁琛    发布时间:2005-6-10    浏览次数:2870次   信息来源:

2005年6月6日上午8点至9点30分,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代表团一行20余位MBA班学员到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许可祝副主任在中心接待了代表团,并向代表团详细介绍了中心几年来的主要工作,特别是中心在援助中国污染受害者、组织环境法知识培训、主办国际、国内环境法实施方面的研讨会等活动对推进中国环境法的实施所起的重要作用。加拿大代表团的朋友们在听了介绍后争相发问,问题深刻而尖锐,直接涉及到我国环境法制定、执行环节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的诸多敏感问题。


    代表团关注问题之一:中心怎样处理外资企业污染环境的案件?
    虽然自中心成立至今,还没有办理过外商独自企业为被告的环境污染案件,但是中外合资企业为被告的援助案例还是存在的。比如,位于山东某地的中外合资的电镀厂和重庆某地的中日合资化工企业。在中心的志愿者当中,有两位日本志愿者,他们随同我们深入了上述案件,并且希望我们提供中心介入的其他中日合资企业在中国污染环境的案例,在他们回国后,可以向日本投资商作专门的投资报告,希望他们知道中国政府已经非常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非常明确,日本企业不应在投资时把严重污染的企业引进中国。



    代表团关注问题之二: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代表团成员对于许可祝副主任介绍的中心成立后最初提供法律帮助的水污染案件——北京市怀柔区养鸭场受上游养殖场污水影响一案非常感兴趣,但是对于提到的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些疑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后原告是否可能随意提起诉讼,导致司法工作非正常进行。许可祝副主任向在座成员详细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原告可以随意提起诉讼,比如原告必须对自己所受到的污染损害事实等基本事实加以举证,并且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才能够受理。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面对污染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能力进一步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必须提出此污染损害事实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全部证据。



    代表团关注问题之三:中心是否是国内唯一的环境污染法律援助非政府组织?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是在中国最早成立的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目前河北省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但是规模比较小,成立后也曾介入过一、二个环境污染案件。中心在2004年曾经与该组织有过合作。



    代表团关注问题之四:志愿者来源和资金来源如何保障?
    当获悉我中心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国外时,代表团成员表示非常震惊,同时也对中心几年来能够顺利开展法律援助事业表示赞叹。代表团成员认为,像中心这样的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需要各位志愿者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这一点可以从中心志愿者的组成上得以保障:中心志愿者大多是高校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及在校的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以及热心环保事业的律师,大家的共同心愿是推动中国环境法的实施,为中国的环境法事业尽微薄之力。


                                                                  宁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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