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杨瑞英 发布时间:2004-11-11 浏览次数:3150次 信息来源:
11月5日,百旺家苑小区五位业主诉北京市规划委行政审批违法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区业主及附近居民百余人旁听了审判。
庭审中,法庭首先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其后,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核发的(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是被告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程序,而第三人在申请许可证时根本未做环评;第二,被告给第三人发放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而百旺家苑小区西侧的高压线塔均建在京密引水渠百米绿化带的一级保护区内;第三,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许可证违反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99)的相关强行性规范:“66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地。”,而小区北侧的农大北路即将成为北京市的市区主干道。
被告答辩称,其未见到原告提出的有关京密引水渠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相关文件,故暂不做答辩。对原告的其他诉讼理由被告认为,其给北京电力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2003年7月,第三人提出申请时,《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生效,规划委没有明确的相关许可程序的规定,原告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作为规划委许可的前置审查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认为,环评程序并不是前置程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可以补办的。
在法庭审理将进入证据质证阶段时,法官提出由于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出的相关文件证据都是复印件,双方是否要求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原告方提出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故法庭宣布休庭,待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真实性审查完毕后再行开庭质证。目前,此案正等待进一步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