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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等被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终审判决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8-3    浏览次数:2615次   信息来源:

背景:


(—)2004年2月2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时,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杨素娟博士和《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化工报》的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但至今未见各报刊报道此案。


(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三人的上诉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对此案的被告人继续给予法律援助。2004年4月10日,中心邀请了部分我国刑法学界著名的专家和教授就本案进行专家论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薛瑞麟和曲新久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阳涛和刘仁文研究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处处长别涛博士和清华大学的著名刑法学教授应邀参加了这次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专家们就本案被告被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能否成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和分析。经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当,李建国等人应当被判无罪。




终审判决: 


2004年7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国等人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殿章聚众阻止乐丰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此起犯罪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另外上诉三人和李建华、白凤华等五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根据李建国等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属情节轻微,原判处刑不当。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乐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国等五人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二)被告人李建国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三)维持乐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殿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判决;即判处被告人李建国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贾景祥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殿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四)维持乐亭县人民法院关于追缴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敲诈勒索款,返还唐山恒安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的判决,被告人李建国、李殿章、白凤华退还款共计93000元发还唐山恒安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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