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4-23 浏览次数:2123次 信息来源:
著名刑法学家论证
李建国等人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2004年3月25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殿章积极参加了阻挠乐丰钢铁公司生产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另外,上述三人和李建华、白风华等五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建国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景祥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殿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建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白风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被告人李建国敲诈勒索款47000元、贾景祥敲诈勒索款60000元、李建华敲诈勒索款50000元,发还唐山恒安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殿章、白风华退还款共计80000元发还唐山恒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三人对判决不服,分别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三人的上诉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对此案的被告人继续给予法律援助。2004年4月10日,中心邀请了部分我国刑法学界著名的专家和教授就本案进行专家论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薛瑞麟和曲新久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阳涛和刘仁文研究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处处长别涛博士和清华大学的著名刑法学教授应邀参加了这次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专家们就本案被告被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能否成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和分析。经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当,李建国等人应当被判无罪。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专家们认为,刑法中规定本罪,目的在于保护正常合法的生产、学习、工作、科研秩序,而本案中被侵害的污染企业早应被取缔、关停,其生产秩序已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正当权益,也因此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而且,本案中农民冲击工厂的行为是自发进行的,这个行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在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防止进一步受到污染,冲击行为实际是农民意愿的一种表达,从这个行为中看不出扰乱工厂生产秩序、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故意,也因此不能构成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方面。关于敲诈勒索罪,专家们认为,本案中李建国四人都曾经受过关押,而其受关押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污染企业与李建国等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存在有因性,是基于特定原因之上的协商行为,纯属民事范畴,刑事不应当介入;而且,敲诈勒索罪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要求存在要挟、威胁行为,但是本案中李建国等人关于达不成协议就要继续上访和向法院起诉,本身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应理解为要挟或者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李建国等人的行为同样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2004年4月19日,中心通过被告的代理律师,已经把专家的论证意见作为上诉方辩护意见的支持证据提交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心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对全国发生的同类事件有重要影响,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并支持被告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推动中国的环境法治和环境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