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4-13 浏览次数:2287次 信息来源:
2004年4月6日,河南省林州城郊乡大头河村常来和诉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二审开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上诉人常来和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主要针对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进行了辩论。上诉人认为,林州市环保局对鸡场井水和铝制品厂废水的监测适用的是不同的国家标准,排污不超标不能免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还认为,对死鸡进行鉴定的教授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林州市畜牧局以保密为由拒绝法院调取鉴定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在未出示该鉴定结论也未对其质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所养的鸡死于疫情并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庭在主持调查辩论后,宣布休庭。
常来和是河南省林州城郊乡大头河村村民,他经营的养鸡场建于1993年,与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之间只隔一条马路。自1998年起,鸡场内鸡、猪等陆续出现消瘦死亡现象,最多一次死亡1600只。2002年林州市环保局对常来和家的井水、顺达铝制品厂工业废水和养鸡场附近的马肩河水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常来河家的井水已严重污染,顺达铝制品厂的工业废水pH值、全盐含量超标;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对常来和家的井水的检验报告也表明多项检验结果超标。同年,林州市畜牧局委托省畜牧厅,省畜牧厅指定河南农业大学一教授对死鸡进行化验,得出结论鸡死于一种疫情。
2002年,常来和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达铝制品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虽然证明被告有违规排放废水行为,但双方检测超标的因素不一致,且双方毗邻的马肩河水受多处污染源污染,故原告认为其井水受到被告废水污染是导致鸡类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不成立。被告辩称原告所养鸡死亡系某类疫情所致的理由与法院依申请调查的林州市畜牧局的陈述一致,予以支持。2003年8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来和的诉讼请求。
常来和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出现本报道开头一幕。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自2000年接到本案的污染受害者常来和的热线电话后,一直关注案情发展,并为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帮助和费用资助;河南郑州仟方律师事务所的环保志愿律师作为本案污染受害者的代理人出庭。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具体案情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