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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被诉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案再次开庭

发布作者: 钟新轩    发布时间:2004-2-11    浏览次数:2307次   信息来源:

继2003年12月12日公诉人提请补充侦察而延期审理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再次对李建国等5人(因被告冯秋来在羁押期间罹脑溢血,法院裁定对其中止审理)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进行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历时两天,被告人所在乐亭县汀流河镇东石各庄村部分村民及《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中国改革报》、《人民政协报》、《中国化工报》派记者到庭旁听和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也派杨素娟博士旁听了此次庭审。
  庭审伊始,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为:李建国等人以要求解决污染问题为由,煽动组织本村二、三百名群众通过围堵公司的大门、威胁正在生产的工人、闯入车间停炉等手段,致使该公司1、2号高炉两次停产累计达3个多小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1254元。另外,李建国等人纠集在一起,以唐山市恒安实业有限公司(原乐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生产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名,采取上访、举报、假借东石各庄村466名村民的名义对乐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等胁迫手段向恒安公司敲诈勒索钱财,使得恒安公司付给李建国等6人30万元人民币。因此,指控李建国等6人分别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其次,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分别就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接受了公诉人的讯问,回答了辩护人的发问;其他两被告人也就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及回答了相关方的询问、发问。接下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证明6被告于2000年5月22日带头聚众冲击乐丰钢铁厂的证人证言,提交了唐山市大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5月22日乐丰钢铁厂经济损失所做的鉴定报告,并宣读了乐亭县公安局对乐丰钢铁厂(现唐山恒安钢铁实业公司)法人代表丁立权被6被告人敲诈勒索而作的8份调查笔录。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及各自委托的由我中心提供支持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各个证据一一进行质证,认为: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或因其为乐丰钢铁厂的工作人员或因其不是5月22日事实的目击者,故该组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值得怀疑,不具证据效力。特别指出,被害人丁立权在8份调查笔录中所述被敲诈勒索事实前后矛盾,出入很大,因而质疑其真实性;唐山市大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其对乐丰钢铁厂5月22日经济损失所做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李建国等3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当庭提交了国家经贸委1999年1月14日下发的29号文件、乐亭县环保局和唐山市环保局分别于2003年8月对唐山市恒安钢铁实业公司违反环保法给予处罚的决定书,以及2001年7月20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建国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宜以犯罪处理所做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乐丰钢铁厂是违法企业,其违法生产行为非为受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李建国等被告人为获得因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及公安机关错误羁押导致损害的国家赔偿,有权依法上访、控告、提出行政诉讼;6被告人依据与所谓的敲诈勒索受害人签订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而获得的经济补偿,纯属民事行为。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了法庭辩论。首先是公诉人发言。公诉人不仅就指控6被告分别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以及向法庭提出对6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建议发表了意见,同时还就新闻媒体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法学研究者们对本案的关注与提供法律帮助提出了质疑,以讥讽、嘲笑的口吻推测新闻媒体记者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并获得了非法利益。。针对公诉人的发言,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建华及各自辩护人分别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了3被告人的行为。认为:被告人在遭受严重污染,而当地政府又袒护污染者,对以被告人为代表的受污染危害的村民的解决污染问题的多次请求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村民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制止污染,实属不得已而为之,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因此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被告人为解决污染问题采取上访、举报、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均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乐丰钢铁有限公司慑于法律的威力自动向污染受害者支付赔偿是其本来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因此也构不成敲诈勒索罪。最后,在李建国等3被告人做无罪、其他2被告人做认罪的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指责新闻媒体和法学研究人员对本案的关注,并认为这种关注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的案件中还是第一次。该中心作为一个民间的环境法律援助组织,依法对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派员旁听案件审理,并遵守法庭纪律、以了解每一帮助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所倡导。另外,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派记者旁听案件审理并依法采访报道,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近年来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提倡。值得提出疑问的倒是:乐亭县检察机关为什么那么害怕法学研究者和新闻媒体对该案的关注?乐亭县法院为什么只允许乐亭县电视台记者进行现场录像而拒绝来自北京的六大新闻媒体记者提出的对庭审情况进行拍照和现场录音的请求?他们的这些做法显然与倡导深入实行司法制度改革、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不相适应。
  庭审进行了整整两天,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人们期待着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李建国等6人被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H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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