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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等被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案将延期审理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12-24    浏览次数:3527次   信息来源:

李建国等家住河北乐亭县汀流河镇东石各庄村,村东紧邻镇办钢铁厂。本来,年产只6万吨的钢铁厂,由于生产工艺落后等原因已于1997年底停产。但是,1999年10月,镇政府却将该厂租赁给唐山立国集团,成立了乐丰钢铁厂(现为唐山市恒安钢铁实业公司),于2000年2月12日恢复生产。由于该钢铁厂是典型的污染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29号文的规定应停止生产),故此,造成邻村大气污染严重,引起村民强烈不满。2000年5月中旬,该厂周围的桃树、蔬菜出现枯叶、死亡等现象。于是,村长赵文图带领几位主要受害者来到县环保局反映情况。5月22日早8点,百名村民自发来到钢铁厂等候县环保局前来执法,但是,县环保局却以没有县委指示为由未到。于是,激奋的村民们围堵了该厂的货门,要求该厂停止侵害,但并未破坏任何财产和生产设施,当时,该钢铁厂照常生产;2000年6月6日,村民选出李建国、贾景祥等人作为代表,联名上访反映该钢厂污染损害应当关闭一事。但是,6月7日,李建国等却被该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生产秩序刑事拘留,至当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12月下旬,李建国等人在中心的帮助下对乐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下令乐丰钢铁厂停止生产。可是,这期间,乐丰钢铁厂却主动找到李建国等人,一方面主动提出给予李建国等人经济赔偿,一方面要求李建国等撤消对县政府的行政诉讼状。2001年1月,李建国等人接受了钢铁厂支付的共计30万元的赔偿,并撤回了对县政府的行政诉状。
    2003年2月6日,李建国等6人再次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县公安局刑拘,后被逮捕。此间由于非典影响,中心未能委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003年5月7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李建国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后,李建国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0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中心对此案非常重视,联合石家庄一家法律帮助中心,为李建国、贾景祥等四人委托了辩护律师。
    2003年12月12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为四被告作好了无罪辩护的准备,杨素娟老师也代表中心来到乐亭县法院旁听审理。同时,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各大新闻媒体均派记者到庭采访。但是,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察,致使本案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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