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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焦化厂污染案开庭后的思考

发布作者: 陈鹍    发布时间:2003-10-8    浏览次数:3499次   信息来源:

  
八年抗战 历史之结未解   毒气弥漫  正义之剑怎持




背景简介: 1996年7月,唐山市焦化厂二期工程在治污设施未完成的情况下即行投产。一年之后,深受废气污染之苦的78号居民区居民开始逐级上访,申诉唐山市焦化厂的工程的违法性和该厂废气对他们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刘洪奎等129名受害人于2002年7月正式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为此案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当中,并有处理意见,已不宜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刘洪奎等人不服,于同年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污染损害赔偿案,当事人既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距第一次起诉一年多后2003年8月28日,唐山中院开庭审理了刘洪奎等118人(注:原起诉人中有部分人员撤诉)诉唐山市焦化厂污染赔偿一案。



居民搬还是企业搬,政府面临两难选择
    唐山是重工业城市,许多大企业被安排在市内。焦化厂始建于1968年,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任何污染物排放标准。1976年大地震后,当时的唐山市领导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上,在原有的半壁店平房区基础上建起了78号小区,让一直住地震棚的灾民迁入新居。1988年,焦化厂“二期工程”开始立项,1992年开始动工改建,1996年7月,该厂煤焦系统大修改造工程在煤气净化系统尚未竣工的情况下,投入试运转,从此周围居民饱受废气侵害,苦不堪言,被迫走上漫漫上访之路,从街道到区政府,从市政府到省环保局,从国务院到全国人大,要求焦化厂停止对周围居民的侵害。
    唐山市政府曾表示,是让小区居民吸毒气还是让焦化厂停产,从整个唐山的角度权衡利弊,很难作出选择。在1996年以前,唐山市焦化厂一直是唐山市的利税大户。它承担着唐山市三分之一的供暖任务,并向市内陶瓷厂提供暖气和向唐山钢铁厂输送焦炭,如果停产,直接影响到陶瓷厂、钢铁厂的生产,而居民的生活用气、暖气也将无法保障。更为严重的是, 2000多下岗职工又如何安排?领导进退维谷。
    记者日前在焦化厂仅一墙之隔的78号小区看到,现在的焦化厂内每隔几分钟,就有一股一股的白烟、黑烟、黄烟排放出来,焦化厂周围一公里之内,都弥漫着焦油及煤气的呛人气味,在这样的环境中呆上十几分钟,就会感到头晕。



不满搬迁方案 居民提起诉讼
    污染仍然存在,要彻底解决78号小区受环境污染侵害的问题,要么焦化厂停产,要么附近居民搬迁。政府终于做出了的艰难选择,2000年8月,唐山市政府出台焦化厂附近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代拟稿)。
    遗憾的是,该方案的内容没有得到受害居民的认可。他们认为,该方案没有明确是因污染让老百姓搬迁,而更像商业行为,因为受污染的78号小区居民仍要自己掏大量钱才能搬迁,只不过有点优惠而已。另外,78号小区内还有几栋楼房没有列入搬迁范围之内。根据1986年5月10日国家冶金工业部颁发的《焦化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焦化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而78号小区中,离焦化厂厂区最远的楼房也只有300米左右。
    以刘洪奎为代表的129名受害群众因不能接受现有的处理方案及调解,于2002年3月正式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诉讼之初不予立案  高院裁定中院受理
    刘洪奎等人提交的诉状最初并没有得到唐山中院的立案受理,2002年7月24日唐山中院对此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写道:“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洪奎等129人就唐山市焦化厂污染赔偿一事……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当中,并有处理意见,此纠纷已不宜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受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洪奎等129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刘洪奎等118人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了唐山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问题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处理对方环境污染问题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已经失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裁定,属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河北省高院裁定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刘洪奎等118人诉唐山焦化厂环境损害一案,最终走上了法庭。
首次开庭历时三个小时  损失计算依据难以确定
    2003年8月28日上午,该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审判庭进行了审理,然而,在长达三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各出具相关证据并相互质证,合议庭没有对双方的证据提出评议及发表疑问或看法。例如对焦化厂的一份关于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中的不合理之处(即只有关于粉尘的报告,没有对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等有毒气体空气含量的说明)没有任何表示。此案将择日再审。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本案判决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提起的是民事赔偿,最大的问题是污染损失如何计算。二是原告出示的证据中,目前已有的报道和一些文件都能说明78号小区居民受到污染,但是省环保局曾对受污染居民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结果不明,因此,该证据的采纳也只是可能的。三是对焦化厂的任何判决都要慎重考虑对其生产的影响。



污染损失如何评估  呼唤完善赔偿立法
    在本案中,裁决的一大难点就是实际损害的评估,由于对损害原因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公害病研究的不成熟,对刘洪奎等118人中所受到的污染侵害程度难以举证。原告律师表示,有关损害程度的评估是原告举证中的难点,这需要专门机构及环境专家、医学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而由于原告的水平及能力都是无法做到的,只能借助法院的委托鉴定完成。当然这还需要筹集一笔不小的鉴定费用。目前原告已经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援助,中心将为当事人垫付鉴定费。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四大公害审判过程中,于1973年,出台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同时制定了公害损害赔偿制度。公健制度是根据民事责任,依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对由于大气污染及水质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予以赔偿的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大气污染显著,指定疾病多发的地区,在该地区居住或通勤达到一定时间的患者的认定。赔偿费支付包括医疗费支付及疗养费、损害赔偿费、家族一次性赔偿费、金额补助费、疗养补助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负担是以污染单位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程度而负担相应的责任为基础,对大气污染的固定污染源征收不同的费用。这笔费用包括对周围居民健康损害的赔偿。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因此由专门机构对受害者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大难题。


(H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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