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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困境与突围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5-6-17    浏览次数:6356次   信息来源:求是理论网

“一起诉讼比几百篇论文更有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祝文贺认为,修改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对破解环保维权困局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唤醒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探索公益诉讼调解模式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了污染现场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将养猪场周围被破坏的生态展现在公众面前。原告认为被告将养猪场建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景区,污染了大气和水源。
   原告方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当庭陈述,其曾到过养殖场采集靠近沼气池的河流水源、下流水源各两份数据并送检,送检的结果表明被告养猪场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濯田河,使河水氨氮超标3.35倍,总磷超标5.29倍。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其承认未办理环评手续,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对河水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于原告要求其赔偿原地生态环境修复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愿赔偿,只同意在养猪场拆除后的土地上补种植物,恢复植被。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技术难题,长汀县法院推行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和专家陪审机制。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法官多次就河水的水质、检测标准、污染的依据等专业问题咨询县水保站、环保局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该院专门邀请专家型陪审员、高级工程师黄冬生参与该案审理。
   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协议,确定兰文福于签订协议后10日内停止养殖和排污,6月20日前拆除养猪场地面建筑物并进行无害化清理,2016年5月30日前对养猪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植被恢复。
   该调解协议经公告30日期满后,如果协议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这是修改后的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审判长、长汀县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丘成发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快速解决纠纷,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且被告自愿接受调解,一般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可谓是多赢的结果。”
   “庭审使我认识到这个养猪场对河水造成的危害,我会拆除养猪场,同时尽快在占用的土地上种上植物,恢复植被。”签下调解协议的兰文福说道。
   对于被告恢复土地植被的情况,长汀县法院将开展跟踪落实和督促工作,联合县林业局、环保局对复植补种情况进行验收。如果被告逾期未完成植被恢复,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植被恢复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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