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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了牙齿”的新《环境保护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次数:4676次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称环保法)是1989年制定发布的,至今已经实施了25年,而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之前部,不仅修改幅度大且增加了多条新规定,被媒体戏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
  据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介绍,新环保法修改历时3年多,是一次全面的修订,新环保法修订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才通过。他介绍,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45项条款全部做了修改,此外,新增了23条法律规定。


处罚力度加大
  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毋庸置疑,但由于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的缺失、政府和人们的疏忽等原因,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几年,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挥之不去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恶果开始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公众开始呼吁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现在很多环境问题是多年粗放发展的欠债,是多年的高排放、高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释放。”在审议环保法修改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祖善表示。
  新环保法不仅将“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写入法律,还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明晰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按日计罚、不设上限”被认为是此次环保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根据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罚款上不封顶的严厉处罚,将有效促进一些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分析。
  “另外,新环保法首次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首先是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其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再次,对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此,戴仁辉认为:“这部分规定显然是具有震慑力的,不仅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力,单位和经营者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还规定了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多年来,环境公益诉讼一直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诉讼主体不明确,则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
  我国法律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
  据悉,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提起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没有得到立案,理由都是主体不适格,对此,戴仁辉说:“实际上,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之前,有的法院还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立案就更加慎重了。”他表示,自己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2013年7月,戴仁辉作为代理律师,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联合起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在历时1个多月的等待之后,8月30日,第一次立案材料被拒收,法院给他的答复是:“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楚哪些原告可以提起此类诉讼。”戴仁辉等到立案庭庭长信访接待日再次前去询问,对方还是回复“需请示领导”。此后的1年多时间里,戴仁辉和他的团队多次询问,最后得到的答复都是“不予立案”,并告诉他,案子已经请示北京市高院,给出的意见是这种案子暂时不予立案。
  此次两家研究所联合状告大型央企神华一案是北京地区首次公益诉讼,而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了公益诉讼并实施将近1年的情况下,两家环保NGO提起的公益诉讼仍旧被不予立案。
  显然,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究竟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
  新环保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新环保法实施后,我们就有底气了,只要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应当立案。”戴仁辉说。


“补办环评”应成历史
  2011年,村民吴某等人以温州市环保局为被告、温州市电力局为第三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关于对〈温州地区110KV凤江变扩建工程及220KV龙港变110KV配套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辐[2010]18号)违法并予以撤销。戴仁辉为原告提供了法律帮助。
  原告诉称该项目工程跨越温州苍南县梧桥村150余间住宅,在建设之初,梧桥村民因担心会造成电磁辐射就对此项目进行了坚决抵制未果。该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投入运行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下称环评),而是投入运行近两年时间后才补办的。
  在本案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能不能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原告方的观点是已建成建设项目不能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被告方的观点是已建成建设项目可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被告出示的据以作出批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称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依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将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建工程,则对于未经环评审批但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而言,将无法进行处理,更将失去以最小限度的损失进行补救的可能。尤其对于诸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更应在衡量各方权益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处理。本案涉及的两项工程虽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但因其运行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利益,故环保部门责令其补办环评手续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戴仁辉认为:“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环保法未作出规定时,环评法提出可以补办环评,这虽然为环评的效用和普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确难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上限20万元的罚款难以遏制投资金额大、利润高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甚至建了再批的‘补票’行为大量存在,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立法初衷。而即将施行的新环保法直接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显然更为严厉也更为明确。”
  “而由于新环保法是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从内容看,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各种自然资源和防治各种污染物的基本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从地位看,它仅次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基本法;从其效力看,高于各种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是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立法的基本依据。”戴仁辉分析道,“因此,环评法应依据新环保法做出相应修改,补办环评应逐渐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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