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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394村民告赢“放毒公司” 受污染获赔600万

发布作者: 曹佩弦    发布时间:2014-9-18    浏览次数:3335次   信息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福州9月17日新媒体专电 历时4年,福建闽侯394名村民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环保诉讼近日尘埃落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污染事实存在,判定其赔偿村民近600万元。
  在我国环境纠纷日趋增多的背景下,在受害者屡屡诉讼受阻时,高额赔偿这记铁锤能否砸裂环保维权“玻璃墙”?
  环保基础企业冒黑烟 村民饱受污染近10年
  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位于距福州市区约30公里的闽侯县青口镇青圃岭自然村。2000年,为解决福州市医疗垃圾的处理,以及福建全省范围内除医疗临床废物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建设。
  2006年,处置场因政企分开,成立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这座占地面积160亩,年处理规模达4万吨的环保基础项目,是国家“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8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之一。
  就是这么一家致力于“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的环保基础企业,从2002年试投产开始,便长期存在环保设备不过关、排黑烟等污染问题。
  “一个是水排放的污染,一个是炉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二恶英、氮氧化物一类的东西。”闽侯县环保局局长告诉记者,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试投产以来,从闽侯县环保局到国家环保部多次对这家企业的环保不达标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根据《闽环评函201468号》等多个函件显示,今年福建省环保部门还曾多次督促该企业做好环保验收工作,但公司验收工作一拖再拖。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环保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曾于2009年12月在对福建省固废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焚烧炉烟气净化设施腐蚀严重,烟气超标排放;废水汞浓度超标排放;扩建的1套20吨/日工业危废及医疗垃圾焚烧处置工程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超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危废堆放场内积蓄了大量的渗滤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白天基本上都没烟,常常一到晚上黑烟就开始冒了。”56岁的村民林从廉说,企业漫天的烟气味道刺鼻,熏得人恶心难受。
  “污水的排放也是不定时的。有时下雨天,溢出的废水从企业漏出来渗入田里。现在我们这边种的白地瓜产量还不到原来的一半。”42岁的村民杨德官撩起裤管给记者看,“我们村的田地就在企业的下游,这些年大家下地干活接触了这些污水后,很多人脚上都有皮肤病,很痒。”
  394村民集体维权,4年诉讼赢得近600万元判赔
  2010年3月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指派志愿律师为青圃岭村394名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由刘金梅、戴仁辉等人组成的原告律师团随后向闽侯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村民近10年来的经济损失,包括果树及作物损失,另外要求被告对土壤进行检测、恢复土地的生产能力、对村民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等。
  经第三方鉴定,被告涉案焚烧设备向厂外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恶英成分,会对周围环境以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013年11月11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2008年10月15日之前存在未进行排污申报问题;被告提出没有造成污染的主张,虽提供9份证据予以证明,但监测报告未对其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恶英成分进行鉴定;且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监测报告中曾建议被告尽快委托并完成二恶英检测工作,但被告未对二恶英进行检测。”
  根据清圃岭村民农作物和身体受损情况,闽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各类赔偿共计近600万元。福建省固废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到福州市中院。
  福州市中院二审亦认定上述鉴定结果,2014年7月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基本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顶层设计频频出手,砸破“玻璃墙”初现曙光
  “这个案件的判决对环境受害者是一个很大的鼓励,同时也警醒污染企业,占有公共资源、污染公共资源,获得企业利益的同时也是要付出代价的。”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辉表示,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成为横亘在我国环保诉讼道路上一堵厚厚的“玻璃墙”。
  在环保诉讼实践方面,近期多地也开始有砸向“玻璃墙”的“重锤”:9月10日,河北沧州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的10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9月10日,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泰州市中院判决涉案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纠纷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明年新的环境法实施,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得到明确的界定。“可以预见,环保公益诉讼将会有很大的增长。”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
  (“新华视点”记者 曹佩弦 林凯 邰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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