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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国家海洋局可起诉两家公司

发布作者: 郄建荣    发布时间:2011-7-7    浏览次数:2588次   信息来源:法制网记者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渤海油田漏油事故再次成为环保组织以及专家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导致此次漏油事件发生的并非只有中海油,有着“全美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美国第一大的炼油企业”称号的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石油)对此次漏油事件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7月5日,自然之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以及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发表致《就渤海湾漏油事故致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的公开信》。公开信要求,中海油尽快说明此次事故详情,并就污染环境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7月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中海油此次漏油事故,作为监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也有及时公开事故及污染信息的义务。
  王灿发认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应当抓紧调查此次事故的污染情况,并对污染损失尽快进行评估,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向中海油以及康菲石油提出索赔,如果两家石油公司拒绝赔偿,国家海洋局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责成两大石油公司进行赔偿。
  “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涉嫌瞒报海上油污渗漏事故,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要求。”11家环保组织说,依据惯例,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业方是直接责任者。作为作业方的康菲公司,竟然在因自身操作造成原油渗漏后,长时间向公众隐瞒污染事故,性质之恶劣尤为令人震惊。
  “我们向康菲公司表示抗议,要求康菲公司尽快说明此次事故详情,并就污染环境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11家组织说。
  王灿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海油作为上市公司,按照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在漏油事件发生后,中海油应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
  他认为,对于中海油的违法行为,除了依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作为监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也负有监管的义务。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即使两家石油公司没有公开漏油信息,国家海洋局也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公开中海油漏油事故的信息。”王灿发说,中海油以及康菲石油的污染行为触犯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多条规定。他认为,国家海洋局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74条、第85条等多个条款的规定处罚两家石油公司。
  王灿发主张,国家海洋局在向两家石油进行索赔的同时,还应要求,两家石油公司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如果两家公司拒绝修复环境,国家海洋局也可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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