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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环保信息公开已走在前列 仍需继续完善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1-4-29    浏览次数:5838次   信息来源:中国低碳网

中国低碳网专稿 “总体来讲,信息公开还是在一步步往前推进的,而在信息公开方面,环保部门又是走在前面的。”4月27日,自然之友在北京举办了“环境信息公开三周年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参与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三年以来的执行情况,并做出如是表述。
  王灿发教授表示,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日益走向法制化和民主化,而法制化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信息公开。我国在2007年就制定了一个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意义非常重大。今年,国家各个行政部门公布了预算,包括环境信息的公开,说明信息公开还是一步步在推进。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几乎是不可能的。
  王教授认为,就现在来讲,在各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当中,环保部门走的是比较靠前的。这也是因为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也是最强烈的,环保部面临着一大批的环境信息公开的诉讼。有时候老百姓也有过分的要求,这是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但是大部分要求还是合理的。因此,环保部门也面临着怎样来实施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一个挑战。
  王灿发教授指出,环保部门有很多职责,包括督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一种是自愿公开,自愿公开一般都是比较好的情况,比如履行社会责任,但环保设施的运行等公布较少。另一种就是强制公开信息,企业一旦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则必须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首先是2007年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其中政府环境信息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不到一周,环保总局就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一点在国务院所有部门当中环保部门走得最靠前的。《办法》不仅将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化,而且增加了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后来又颁布了一系列的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了对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工作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有环保审核,不通过的时候,就上市不了。
  会议上,有几位民间环保人士说出曾遭遇的申请信息公开的不成功经历。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毛达曾向北京市环保局和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北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风险评价》,其申请信被退回。据当事人介绍,北京市环保局给出两点理由,一是这份评价报告数据不全,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二是由于文件相关秘密性导致不能公开。
  此外,赵蕾申请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的信息公开、杨子申请北京市医疗垃圾焚烧厂的信息公开、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申请海安垃圾焚烧厂的信息公开,也都有类似遭遇。
  对此,王灿发教授表示,信息公开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清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例外规定过于笼统;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不正当干预等等,这些方面经常会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借口。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人员编制,行政成本没有充分的预算支持,也是阻碍信息公开进一步开展的瓶颈。
  在谈到对信息公开的展望时,王教授表示,希望今后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救济能够更顺畅,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要能够让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受阻时得到法律的帮助。希望环境保护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能够有更多的交流、合作,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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