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媒体报道 >> 种植大户索赔159万元
详细内容

种植大户索赔159万元

发布作者: 贾华    发布时间:2011-4-27    浏览次数:2625次   信息来源:贵州都市报

   “老把式”种出的西红柿未熟先烂,高粱苗莫名死亡。4月26日,总部设在北京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和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为居住在清镇市中八农场污染受害者、种植大户赵焕举展开环境公益诉讼,向3家瓷砖厂索赔159万元。 
  “老把式”遇新问题
  受害方原告代表是中八农场的种植大户赵焕举。据他介绍,2010年初,他投资数十万元,高薪招聘了技术顾问、种植能手、农民工,采购了大批优质的西红柿和高粱种子以及农药、化肥等,承租了中八农场一带的150亩良田好土,种植了80亩番茄、70亩高粱。
  “我种植西红柿长达22年,是‘老把式’了。”赵焕举的技术顾问吴泽福说,他采用与往年同一渠道来的种子、同样的技术规程、同样的田间管理。“但没想到,从育苗开始,舀田边沟里的水浇苗后会枯叶,最后只好到自来水管里取水浇苗。”据吴泽福介绍,他种植的西红柿和高粱在生长季出现了生长缓慢、发育受阻、失绿黄化、早衰等症状,西红柿挂果小、易脱落、未熟先烂,高粱幼苗长到一定高度就离奇死亡。这让赵焕举和吴泽福百思不得其解。
  3家瓷砖厂是元凶?
  经过仔细观察,赵焕举发现,他的承租地周边坐落有3家瓷砖厂,沟里的水部分是从附近瓷砖厂流过来的,水体发绿;瓷砖厂烟囱里常常冒出白色粉尘,只要几天不下雨,西红柿和高粱的叶片上就会积满一层白灰;有时3家瓷砖厂排出的废气都存在浓烈的呛鼻气味。
  向环保人士咨询后,赵焕举获知,瓷砖厂从烟囱里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氟化物,而西红柿、高粱等农作物正是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遭遇重挫的赵焕举决心要找这3家瓷砖厂讨个说法。2010年12月,在清镇市政府信访办的主持下,清镇市环保局、农业局、蔬菜办等多家单位参与,组织双方调解。但3家瓷砖厂只愿拿出3万元给赵焕举作为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此次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赵焕举决定向总部设在北京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志愿者谢虹,与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世红联手,对这3家瓷砖厂进行调查取证。据律师调查,这3家瓷砖厂分别是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吉利陶瓷有限公司、华威瓷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内墙砖、地砖、陶瓷化工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原告承租的土地正好被3家瓷砖厂包围,3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不时地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白色粉尘和二氧化硫废气。
  去年12月,赵焕举将这3家瓷砖厂告上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索赔159万元。谢虹和郑世红两位律师免费为赵焕举作辩护,并垫资做了土壤化验等相关检测。
  10名受害者法庭举证
  据了解,中八农场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是省内远近闻名的果蔬基地。多年来,我省纳雍、织金、水城等地的人纷纷到农场来承包土地经营,承包户多达数十户,其中最长的已经有27年,最短的已有两三年。
  承包户叶先念告诉记者,他承包了当地的47亩地种植玉米、西红柿、辣椒、洋芋、水稻等,自2007年以来连年减产。“那水稻不会结子,全是瘪壳,稻草上糊了一层白乎乎的灰,连牛都不吃。”
  4月26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有10名受害者以证人身份,在庭上作证控诉这3家瓷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称以前当地人同样在这片田土上耕种,每年收成稳定。自从这3家企业落户以后,每年都出现农作物枯叶、蔫头、死苗、烂果等现象,导致严重减产。
  瓷砖公司:排污是达标的
  在法庭上,被告方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吉利陶瓷有限公司、华威瓷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出示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单等证据,以此证明其排污行为合法、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代理人还称,原告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是自身的技术原因造成,与3厂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排污许可证不合法
  据原告方律师取证时调查得知,在英迈尔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关于对主要生态的影响描述时也提到,瓷砖厂在喷雾干燥环节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氟污染,对周围大气环境和农作物、果树生长有一定的影响;在华威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提到,喷雾干燥塔产生的废气应进行脱硫除尘,经处理后二氧化硫、烟尘、氟化物的排放浓度需达到二级排放标准。而事实上,华威公司提交的监测报告中并未对氟化物进行有效监测。
  律师还查证,英迈尔公司、吉利公司生产线在竣工验收前,就已经获得清镇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 本报记者 贾华  编辑: -李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