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0-3-28 浏览次数:1235次 信息来源:北京法制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也称举证责任倒置。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便是其中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许可祝老师告诉记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是因为原告(污染受害者)一般是公民,受文化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取得致害原因的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公平。污染受害者只要有了损害事实,如在河里放养的鸭子被受污染的河水毒死,而且有人看见工厂将工业废水排入河中,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被告若不承认侵害事实,则需找到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或取得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与己无关才能脱得干系。
然而事实远非如此。
今年1月份,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为被污水毒死2700多只鸭的怀柔县农民张金虎做代理,向上游高两河养殖场索赔10万余。开庭那天,原告曾要求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法官对此表现得很漠然,仍坚持让原告张金虎举证。
去年12月,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和服务中心收到一封来自江苏的信,写信人陈必亮在信中对环境污染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表示怀疑。
1997月15日,陈必亮以某化工厂,某精制棉厂排废水致其养殖的鱼和蟹大量死亡为由,向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百万余元。法院委托原国家环保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两被告所排废水进行鉴定。结论为两厂均对厂外环境产生污染影响,化工厂为主要污染源。但法院依然认为鱼蟹大量死亡的原因非两被告排废水所致,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陈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由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江苏省检查院依法向江苏省高法提出抗诉。去年5月,省高法裁定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而中院却再次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理由是“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首先应对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就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己方是否有关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审及再审期间,陈均未能提供两被告的污染行为导致自己财物损害的直接证据,且其所提供的间接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污染行为与原告的鱼蟹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许可祝老师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很多,但真正走上司法途径的微乎其微,法院对次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不是很了解,因此就出现有的法官对此全然不知,有的即使知道,却仍旧作出了与之相矛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