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0-12-19 浏览次数:4472次 信息来源:北京法制报---第四版记者视线
1997年7月27日一大早, 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镇的养鸡大户张廷岩来到鸡舍给小鸡添加饲料。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一架洒农药的飞机呼啸着飞过鸡舍,张廷岩养的7000多只鸡被吓得呼啦一下跑道鸡舍的一头,堆成了堆, 足有一米高。
张找到附近的南岗村村委会要求飞机改变路线,村委会认为他们只是在完成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安排的工作, 而当天接受施药的还有西章士台村。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则认为,飞机是从苏家屯农用航空服务站请来的, 吓死小鸡的事与他们无关。
飞机先后3次经过张的鸡舍, 在受到极度惊吓和挤压后, 当天就有67只鸡死亡。 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共有1021只鸡相继死去,张廷岩为此遭到的损失达97000元。
1997年8月6日, 张相新民市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南岗村、西章士台村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赔偿损失。
1998年6月8日,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航空法判处3被告赔偿张经济损失97000元。
三被告不服向沈阳市中原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新民法院追加苏家屯农用航空站作为被告之一。
新民法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相关鉴定结论, 或者是医学检疫结果, 但恰恰没有提供出来,所以没办法支持原告的主张。最后法院判处苏家屯农用航空战赔偿原告当天死亡的67只鸡的经济损失,共计1033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排污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和被告举证制。即不管噪声制造者对损失的形成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污染损害责任。但是原告应当提供基本的损害事实, 比如本案中鸡死亡的数量证据、损失额证据等。 本案中,被告否认原告的鸡死亡是由其排放的噪声造成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重审是法院让原告提供鸡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就等于让原告负举证责任,从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有关规定。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 王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