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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受害者李玉俊癌症死亡索赔案胜诉

发布作者: 郄建荣    发布时间:2009-7-9    浏览次数:1507次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因环境污染导致死亡案件胜诉的寥寥无几,难就难在因果关系不被认定。 
  而今天,来自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令人看到了新希望———青县法院的这份判决认定,污染受害者李玉俊的死亡与污染加害方韩国独资企业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原公司)污染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成原公司赔偿李玉俊老伴纪执歧等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8万多元。 
 
  李玉俊与纪执歧原本是一对生活了几十年的夫妻。出乎纪执歧的意料,与他家最近距离仅有3.5米的成原公司的污染竟然夺走了他老伴的性命。老伴死亡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政法大学)的无偿帮助下,纪执歧将成原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成原公司污染事实存在,并赔偿他老伴因肺癌死亡所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等55万多元。
  纪执歧向法院提出,成原公司的厂区座落在他家附近,成原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用毛刷的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料及粉尘、苯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出厂区,焚烧的工业废料产生大量黑烟,对包括纪执歧家在内的周边居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纪执歧向法院证实,成原公司车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锅炉排放的黑烟及粉尘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其中还含有强致癌物苯。
  纪执歧说,他老伴死于肺癌就是成原公司污染所致。
  尽管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无偿援助,纪执歧案一审仍以败诉告终。一审败诉后,纪执歧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青县法院重审。
  在这个污染致死案的两审过程中,本报均有记者到庭旁听并实地采访了纪执歧、青县环保局以及成原公司。采访后,本报在4月23日以及6月4日分别作了题为《一桩污染损害赔偿案折射现实问题·污染受害者讨说法真难》、《跨国企业污染在钻谁的空子》的连续报道。
  青县法院在重审这个案件过程中,专门到实地进行勘验。经过青县法院实地勘验,成原公司与纪执歧夫妻居住房屋相距3.5米。
  经过审理,青县法院认为,成原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虽然被告证明其排污达标,但污染物排放达标,并不能免除排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成原公司的污染行为是否是造成纪执歧老伴李玉俊死亡的直接原因上,青县法院认为,“因癌症为至今不能攻克的疾病,苯可致癌,但苯不是致癌的惟一原因。”因此,青县法院判决成原公司应适当赔偿。
  “虽然纪执歧及家人只得到了83105.89元的赔偿,但值得关注的是,这8万多的赔偿不是道义或精神上的补偿,而是污染损害事实与污染受害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法院认定后的赔偿。”既是纪执歧案的志愿律师,又是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的刘湘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县法院这样判决虽然在赔偿数额上是适当赔偿,但在认定因果关系上完全遵从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应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他说,一个县级法院能够这么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令他对解决其他污染致死案更加充满信心。
  但同时刘湘也告诉记者,在众多的污染致死案中,因果关系认定仍是个难题,“许多案件就是因为因果关系不被认定,最终导致案件败诉。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援助的湖南省吉首市刘德胜因污染致死案。”刘湘说,尽管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最终案件还是败诉,原因就是法院不认定刘德胜的死亡与吉首市农机局车辆检测厂的污染有因果关系。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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