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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厂水污染案

发布作者: 梁曦    发布时间:2007-9-7    浏览次数:846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情简介:
    1997年6月,作为日照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经日照市政府立项并批准成立了日照市某畜禽养殖厂。该厂在没有建设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就匆忙投入使用。养殖厂产生的大量畜禽排泄物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当地的墨水河,又经墨水河汇入香店河,给位于两河沿岸的七里河子三村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村民本来饮用墨水河的水,后来因为污染不得不改为饮用地下水,但是村民自建水井抽取的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了严重污染。由于无力再打深水井,村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墨水河也丧失了灌溉功能。
    污染事故发生后,村民多次找当地环保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求调查处理此事。1999年11月,养殖厂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日照市环保局要求该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但养殖厂迟迟未建环保设施,污水仍然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墨水河。2001年10月,日照市环保局对养殖厂进行水质监测,结果证明所排污水超过国家标准。市环保局随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养殖厂建了两个简单的沉淀池,对畜禽排泄物作简单处理后排放。污染程度虽有所减轻,但污染情况仍然存在。
    由于污染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与养殖厂交涉未果后,2002年5月,七里河子三村85户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养殖厂停止侵害,消除已存在的污染,改善村民饮用水状况并赔偿损失12万元。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养殖厂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并给予85户村民经济补偿3万元。
专家点评:
    近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地区,大量畜禽养殖厂(场)相继建成。随着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排泄物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时有发生。所谓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由于畜禽养殖厂(场)多处于农村及城镇郊区,人口居住密度不大,当其规模较小时,不易引起注意,但当其规模逐渐扩大时,污染情况就变得异常严重,特别是由畜禽养殖引起的污染通常是综合性污染,难以治理,污染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恢复原来的环境状态。
    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方面,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8日公布实施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对畜禽养殖的选址、环保设施的建设、畜禽排泄物及废渣的处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厂(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畜禽养殖厂(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畜禽养殖厂(场)还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本案中,该项目在建设前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行政部门前置性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了事后难以处理的严重污染状况。由此可见,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在我国还需要加大力度。
   《办法》还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援助电话:010-6226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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